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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5根据机动车商业险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五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2020修正)第四条的规定,如果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而在认定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时,要考虑是否改变了保险标的用途。 实践中,如果被保险人使用家庭自用车开展网约车或顺风车活动,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通常会拒绝赔付,因为网约车的使用频率明显高于家庭自用车,发生事故的概率也因此提高。但顺风车与网约车具有本质的不同,顺风车并不实质上改变车辆性质,不会显著增加风险,不属于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但是否属于顺风车,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以下为部分认定属于顺风车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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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9近日,最高院正式发布了《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2025]226号)、《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法〔2025〕227号),上述两个文件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本次对民事案由的修改,是自上次2020年修改以后的第三次修正。2020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共有第一级案由11个,第二级案由54个,第三级案由473个,第四级案由391个,总计929个;此次通过具体案由的增加、删除、升级、降级等不同方式修改具体案由206个。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共有第一级案由12个,第二级案由59个,第三级案由514个,第四级案由470个,总计1055个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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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1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最先产生的费用即为医疗费,如果用人单位为职工正常缴纳了工伤保险且在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职工可通过工伤保险赔付医疗费。但工伤保险赔付医疗费较为严苛,对于在目录之外的往往不予列支。 而对于未缴纳工伤保险的,医疗费由用人单位赔付,用人单位赔付时是否要以工伤保险正常可以赔偿的范围为限?超出工伤保险目录的是由用人单位还是工伤职工个人承担,目前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司法判例也各有差异,有支持由单位承担的,也有支持由职工个人承担的,即使是同一法院,不同时段不同法官的观点也有偏差。 从总体来看,一般职工如无明显过错或不合理之处,应支持由用人单位负担医疗费,以下选取了北京地区部分法院支持由用人单位负担医疗费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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