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蜜胺”技术秘密侵权案((2022)最高法知民终541号)是一件耗时时间长、赔偿金额大的商业秘密案件,是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五周年十大影响力案件,被排在了十大知产案件之首。其中原告权利人为民营企业,被告侵权人为国营企业,最终仍然判决如此之高的赔偿金额,充分体现了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司法导向。
四川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某化工公司”)拥有加压气相淬冷法年产5万吨三聚氰胺生产反应系统这一技术秘密(“涉案技术秘密”)。2006.8—2012.10期间,尹某某在四川某化工公司控股的合资公司担任总工程师、在子公司担任常务副总经理等重要职务,是涉案技术秘密的主要研发人员之一,能够直接接触涉案技术秘密。
后尹某某擅自停止在四川某化工公司的工作,擅自将涉案技术秘密披露给宁波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宁波某咨询公司”)、宁波某化工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宁波某化工设计公司”),并允许该两公司使用涉案技术秘密,并在该两公司使用涉案技术秘密过程中进行技术指导。宁波某咨询
公司、宁波某化工设计公司则将从尹某某处通过提供高额利益的手段获取的涉案技术秘密,转卖给山东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某化工公司”),山东某化工公司利用涉案技术秘密建设其三聚氰胺一期项目并用于生产经营获利。
具体主体及行为如下:
【争议焦点】
民营企业VS国营企业的技术秘密侵权责任,知识产权如何加大司法保护力度。
【法院审判】
一审法院判决:山东某化工公司、宁波某咨询公司、宁波某化工设计公司、尹某某立即停止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涉案技术秘密并销毁各自持有的涉案技术秘密的载体资料,山东某化工公司赔偿5000万元,宁波某咨询公司、宁波某化工设计公司对其中的50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尹某某就其中的12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未支持四川某化工公司要求山东某化工公司停止销售使用涉案技术秘密获得的蜜胺产品及销毁侵权生产系统的诉讼请求。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并改判:
1、山东某化工公司、宁波某咨询公司、宁波某化工设计公司、尹某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四川某化工公司的涉案技术秘密,停止侵害的时间持续至涉案技术秘密信息已为公众知悉之日止,其中山东某化工公司的停止使用包括立即停止销售使用涉案技术秘密所生产的三聚氰胺产品;
2、宁波某咨询公司、宁波某化工设计公司、尹某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销毁各自所持有的记载有涉案技术秘密的技术资料,山东某化工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90日内销毁其10万吨/年蜜胺项目(一期)中涉及涉案技术秘密的设备(销毁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拆除有关设备中包含四川某化工公司涉案技术秘密的部分)以及记载有涉案技术秘密的技术资料;
3、山东某化工公司、宁波某咨询公司、宁波某化工设计公司、尹某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连带赔偿四川某化工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9800万元。
【律师观点】
1、对于商业秘密的权利人而言,需要采取充分的措施保护自有商业秘密。本案中,四川某化工公司作为权利人,在商业秘密的保密措施方面做的是比较到位的。首先,权利人与员工签订有保密条款或单独的保密协议。其次,权利人与可能获悉涉案技术信息的合作方签订有保密协议。从相关协议签订的时间、约定保密信息的内容来看,上述保密协议已涵盖了四川某化工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涉案技术信息。同时,四川某化工公司还有配套的规章制度。正是因为这些有力措施才使得其在诉讼中能够提供扎实的证据。
2、对于能够接触公司技术秘密的核心技术人员而言,需要按约定遵守保密义务,否则可能面临民事赔偿甚至刑事责任。本案中,尹某某在四川某化工公司担任三聚氰胺技术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之便,违反公司规定,超出其职权范围,以不正当手段擅自取得了四川某化工公司大量核心技术秘密。离职后,尹某某并没有按照《保密协议》的要求遵守保密义务,而是大量复制了三聚氰胺技术资料在笔记本电脑中。之后为谋求利益,在山东某化工公司与宁波某咨询公司、宁波某化工设计公司的具体项目中实施了不法行为,不但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可能面临牢狱之灾。这为广大董监高和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敲响了警钟,一定要取财有道,莫让金钱蒙蔽了双眼。
3、对于从侵权人处购买技术秘密的第三人而言,如果对于侵权事宜心知肚明,则也可能构成共同故意侵权。本案中,虽然山东某化工公司与宁波某咨询公司、宁波某化工设计公司签订了《大型三聚氰胺项目技术转让、服务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并约定:宁波某化工设计公司、宁波某公司保证其为所提供的一切专有技术及相关技术资料的合法持有者。如果发生第三方指控山东某化工公司侵权,由宁波某化工设计公司、宁波某公司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山东某化工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在实际的施工和生产过程中,山东某化工公司直接接触了尹某某,很难说完全不知情,在此前提下与宁波某咨询公司、宁波某化工设计公司约定的保护条款也成为空文。
4、侵权人还可能会构成犯罪,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本案中,宁波某咨询公司和宁波某化工设计公司派人联系尹某某,将涉案的一些商业秘密应用于实际工程中,不但构成侵权,相关人员还构成犯罪。公安机关在尹某某的住处搜查并扣押的笔记本电脑里,不但存有四川某化工公司三聚氰胺项目技术图纸和资料。同时,该笔记本电脑里还存有山东某化工公司三聚氰胺项目的设计图纸和资料(设计院请尹某某对设计结果进行校核),这两份图纸资料成为其侵害商业秘密最为关键的证据。若非公安机关采取刑事侦查手段查封扣押了涉案笔记本电脑,在民事诉讼中很难获取这种直接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