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交通事故发生前存在的基础疾病是否影响伤残赔偿?

2024-10-28

【基本案情】

2022年12月,在北京市密云区太师屯镇密古旧路,Q先生驾驶小型越野车由北向南行驶,K先生驾驶车辆由南向北行驶,二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K先生肩关节受伤。经交警认定,事故中Q先生为全部责任,K先生无责。事故发生后K先生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过诊断此次事故造成K先生肩袖肌腱损伤。后K先生委托北京司法鉴定机构认定,K先生所受伤情属于十级伤残,赔偿指数10%,遂起诉到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诉讼中被告保险公司对原告伤残结果与本次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不予认可,保险公司认为K先生肩袖肌腱损伤与其事故之前存在肱骨头退变有关,并不完全是由本次事故造成的。就此事项保险公司提出因果关系鉴定,鉴定结果认定K先生此次事故肩部外伤与其肩部退行性改变,共同作用导致其肩袖损伤。


【争议焦点】

交通事故发生前存在的基础疾病是否影响伤残赔偿?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K先生肩部退行性改变属于该年龄段较为常见的情况,现因本次交通事故,导致其构成十级伤残,该损害后果系交通事故直接曹成的,故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代理律师分析】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以前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条款是对过错责任的规定。所谓过错责任,是指造成损害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必须看行为人是否有过错,有过错有责任,无过错无责任。过错原则是侵权关系中基本的规则原则。交通事故受害人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即使存在一定程度的影响,即使鉴定结论明确交通事故对损害后果的参与度,也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被害人没有过错的,侵权人应当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

本次事故中,虽然K先生的损伤结果与其本身基础疾病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但是其本身的疾病不属于侵权关系中的过错,不能因为K先生存在基础疾病而要求其自行承担一部分责任,同样也不能因被侵权人存在基础疾病而免除侵权人的侵权责任,所以保险公司应当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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