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发生车祸的情况持有发生,在劳动者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此时,会涉及人身损害项下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与社会保险项下的工伤两类法律关系。对于交通事故中误工费与工伤项下的停工留薪期待遇能否同时赔偿,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仍存在差异,下面列举本所两例误工期与停工留薪期待遇同时赔偿的案例对此进行说明。
【基本案情】
案件一:
2023年2月16日,在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内大街,被告F驾驶全责车辆由北向南行驶,原告H由西向东步行,全责车辆前部与原告H身体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接触部位损坏,原告H受伤,伤情待定。当事人责任:被告F为全部责任,原告H为无责。
事发当日,原告H经救护车前往xx医院医治最后诊断为:骨盆骨折、左耻骨支骨折、骶骨骨折、左骼骨骨折、右膝皮肤擦伤,经鉴定,其伤情符合十级伤残。
案件二:
2023年7月12日,在北京市朝阳区金桐东,被告L驾驶小型轿车(以下简称涉案机动车),与原告Z骑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接触部位损坏,原告Z受伤、所穿衣服损坏。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朝阳交通支队呼家楼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L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Z为无责。涉案机动车在xx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3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事发后,原告Z被送医救治,伤情诊断为左肩袖肌腱损伤、肱骨头骨折等,实际住院 31 天。原告医疗费金额合计 65 527.06 元;其中被告L垫付 26 349.81元。
【法院判决】
案件一:
关于误工费,原告H于涉案事故后进行了工伤认定,并享受了相应的停工留薪待遇。但工伤保险待遇本身是对受害人一种基本保障,没有分散侵权人侵权责任的社会功能,属于工伤保险范畴的停工留薪工资与属于人身损害赔偿范畴的误工费系基于不同法律关系产生,获得停工留薪待遇不能免除侵权人关于误工方面的赔偿责任。根据原告H提供的工资发放银行流水及误工的实际情况,误工损失应为原告H实发工资。
案件二:
误工费,本院认为,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在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后,请求侵权人和保险公司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但医疗费用除外。原告因事故受伤而获工伤认定,并因此领取停工留薪期部分工资,仍可请求侵权人和保险公司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本院对于二被告辩称扣除事故后收入相关意见不予采纳。根据原告银行流水、纳税明细及完税证明等显示的原告事故前收入情况,结合鉴定意见,原告主张的误工费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代理律师分析】
劳动者由于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目前司法实践中,北京各区法院对于误工费与停工留薪期待遇法院“双赔”仅有部分法院支持。停工留薪期与误工费的基础法律关系不同,停工留薪期待遇是基于工伤保险待遇给付的,而误工费是基于交通事故中侵权方的侵权行为导致伤者无法工作需给付的。工伤保险待遇本身是对受害人一种基本保障,没有分散侵权人侵权责任的社会功能,属于工伤保险范畴的停工留薪工资与属于人身损害赔偿范畴的误工费系基于不同法律关系产生,获得停工留薪待遇不能免除侵权人关于误工方面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