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网约车司机撞人,平台是否需承担赔偿责任

2024-09-12

【基本案情】

2023年02月26日,原告王某某骑行电动自行车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曹某某相撞,造成原告王某某受伤,车辆损坏。交警队认定曹某某负此事故次要责任,王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造成王某某胫骨平台骨折、肋骨骨折等伤害。经鉴定,王某某所受损伤两处符合十级伤残(综合赔偿指数15%)。


【争议焦点】

某网约车平台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曹某某认为其不应承担事故责任。事发时在接单途中,某网约车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某网约车公司认可事发时曹某某正在接单中,但是认为公司没有侵权行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网约车平台和驾驶员之间是新型合作关系,网约车司机是自由注册、自由接单、自由提现,对司机没有管理行为。


【法院判决】

本案中,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曹某某发生交通事故,曹某某对事故承担次要责任,因事发时曹某某正在接单,某网约车公司作为网约车平台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因曹某某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故对于原告的合理损失,应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不足部分由某网约车公司按照责任比例(30%)予以赔偿。


【代理律师分析】

关于网约车平台与司机之间的关系,目前实践中存在的情况比较多,需要个案分析。一般来说,网约车平台公司为注册司机提供订单来源,制定运价并参与营运收益分配等。本案中,某网约车公司认可事发时曹某某正在接单,其作为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曹某某的承运人,对曹某某在工作期间有管理、控制的责任,应当对曹某某的侵权行为造成的王某某的损失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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