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乙、丙发生交通事故,甲乘坐乙驾驶的车辆并受伤。事故发生时,乙系A公司员工,正在履行职务行为,丙驾驶车辆的所有人为B公司,C财产保险公司为丙驾驶车辆的交强险保险人。
乙与其前妻育有一子小乙,事故发生后,甲、乙再婚并与小乙共同生活。
【关注焦点】
事故受伤后,原告是否有权主张未成年继子女的被扶养人生活费?
【法院认定】
经人民法院核算,甲因交通事故导致损失为:医疗费74,616.96元,住院伙食补助800元,营养费 4500元,护理费9000元、护理用品90元、残疾赔偿金1773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7993.3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误工费20000元,交通费300元、鉴定费4550元,共计329,150.31元。
【代理律师分析】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残疾赔偿金中未成年继子女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的主张是否合理,主张金额是否准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扶养”是特定亲属之间根据法律规定而存在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扶助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身份性和法定性等特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由于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并非基于血缘关系产生,而是基于与父亲或母亲再婚形成的姻亲关系,这种基于姻亲形成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在法律上不能天然认为继父母对继子女具有与亲生父母子女等同的扶养义务。因此民法典规定只有在继子女受其继父母“抚养教育”时才能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是否达到民法典中所规定的“受其抚养教育”以及侵权法意义上的“承担扶养义务”,需要综合继子女是否成年、是否实际需要继父母抚养、继父母与继子女共同生活的时间、经济上提供的支持与在子女教育上的辅助程度、家族身份的融合程度等因素进行判断。
本案中,在乙与前妻离婚时确认小乙由乙抚养。事故发生后,甲、乙二人再婚,小乙与甲、乙共同生活,由于小乙仅7周岁,年龄尚小,至其成年前仍需由甲乙二人承担教育、扶养义务,因此可以认为本次事故造成了小乙被扶养利益的减损,故原告有权主张其未成年继子女小乙的被扶养人生活费。
在甲诉乙、A公司、丙、B公司、C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人民法院最终确认,甲主张其继子小乙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诉请合理、计算数额准确,应予以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十七条第二款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