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受害人在定残后、诉讼期间因非本次交通事故原因死亡,残疾赔偿金年限如何计算

2024-07-22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7日,在北京市平谷区某处,被告刘某驾驶轻型封闭货车由东向西行驶,张某驾驶电动三轮车由西向东行驶,两车前部接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接触部位损坏,张某受伤。经认定,被告刘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为无责任。

事发后,张某被诊断为右桡骨粉碎骨折等,2023年11月,经鉴定,张某伤情符合十级伤残。2024年2月,张某于家中心源性死。张某之父张某国已于2007年去世,赵某云为张某之母,芮某梅为张某之妻,两人育有一女张某爱。肇事车辆在某保险深圳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和责任限额为5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

某保险深圳分公司辩称,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仅认可3个月。


【争议焦点】

受害人在定残后、诉讼期间因非本次交通事故原因死亡,残疾赔偿金年限如何计算。


【法院判决】

1.被告某保险深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赵某云、芮某梅、张某爱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财产损失等共计302 474.44元;

2.驳回原告赵某云、芮某梅、张某爱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128.93元,由原告负担225.57元(已交纳),由被告刘某负担2903.3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鉴定费4550元由被告刘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代理律师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是受害人已经过鉴定明确伤残等级,但是在诉讼中因为非交通事故原因死亡,其残疾赔偿金的年限是按照二十年(即定残时的年龄及标准)计算还是按照其自定残日至死亡之日的期间(即实际生存时间)计算,在实务中观点不一。

观点一认为残疾赔偿金是一种财产损失,采取定额化原则,按照法律规定的固定年限进行计算,伤残等级确定时受害人的残疾赔偿金金额即确定。观点二认为残疾赔偿金是依附于受害人的身体状况,如果受害人因为交通事故以外的原因死亡,就丧失了继续主张残疾赔偿金的基础。

本案中,某保险深圳分公司认为应该按照定残日至受害人死亡之日的间隔时间计算,故仅认可按照3个月计算的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

原告主张残疾赔偿金是定型化拟制赔偿,并不因受害人的死亡而减损,应按照20年的标准支持原告的主张。

法院采纳了原告的主张,认为赔偿金是因人身遭受损害致残而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的财产赔偿,是根据受害者劳动能力丧失程度或伤残等级而拟制的补偿标准,采取定型化赔偿方式,设置固定的赔偿标准或期限,受害人在定残后、诉讼期间因非本次交通事故原因死亡,并不减损侵权人一方侵权行为的后果,故仍应正常计算残疾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

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十九条  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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