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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案件中,何种情况下原告配偶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得到支持?

2024-07-11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20日,在北京市房山区某处,被告宋某驾驶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案外人李某海骑残疾人专用车由东向西行驶,原告刘某琴乘坐该残疾人专用车,两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接触部位损坏,李某海、刘某琴受伤。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关注焦点】

交通事故案件中,何种情况下原告配偶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得到支持?


【审理流程】

一审法院判决:

1.由××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刘爱琴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共计413645元;

2.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刘某琴鉴定费4550元;

3.驳回刘某琴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保险公司不服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保险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代理律师分析】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残疾赔偿金中配偶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的主张是否合理,主张金额是否准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针对是否应当支持配偶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代理律师认为,夫妻之间具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当然,在侵权责任纠纷中,并不代表只要夫妻之间存在相互扶养扶助的义务,就必然能够得出应当支持配有一方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结论。配偶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能否得到支持的关键在于侵权行为的发生是否导致了配偶一方被扶养利益的丧失。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中强调对损害后果的填平原则,换言之,如果无论是否发生侵权行为,配偶一方有独立的生活来源和劳动能力,即配偶一方在生活和经济上并不依赖另一方的扶养,则可以认为并不存在被扶养利益的丧失,自然也无法适用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中损害填平的规范。如果配偶一方没有独立的生活来源和劳动能力,需要另一方扶养扶助,则应认为存在被扶养利益的丧失。

本案中,原告之夫李某海系残疾人,且为肢体壹级残疾,属最高等级,且北京市房山区某村委会出具了李某海无劳动能力、无收入证明。李某海虽然领取国家发放的残疾补助,但该残疾补助系一种政策性福利,不是劳动收入,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生活来源。故认定李某海不具有劳动能力及收入来源,需要原告进行扶养,此次事故致使刘某琴受伤,进而导致其配偶的被扶养利益丧失,应当支持李某海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此外,李某海领取的残疾补助并不应抵减被扶养人生活费,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在刘某琴诉宋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人民法院最终确认,刘某琴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13万元的诉请合理、计算数额准确,应当予以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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