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2年04月06日,在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其他道路,王某某骑电动自行车由南向北行驶超车,原告骑电动自行车由南向北行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某某车右侧后部与原告车左侧车把相刮,原告连人带车摔倒,车辆接触部位损坏,原告受伤。经认定,王某某承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北京同仁医院,经诊断,事故造成原告左侧内踝及后踝骨折、骨折线累及左踝关节面、左侧腓骨下段骨折、身体复合部位的浅表损伤等伤情。经鉴定,原告损伤后果属于十级伤残。
另查,实业公司与劳务派遣公司及王某某签订《共享经济合作伙伴服务协议三方协议》,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为其筛选适合的自由职业者。实业公司称是其委托劳务派遣公司招聘骑手进行配送,并由实业公司给骑手购买保险。XX保险公司2及实业公司提交的雇主责任保险单显示其给王某某购买了雇主责任险,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额为45万,其中身故、伤残、医疗赔偿限额45万。保险期限为2022年4月5日零时起至2022年4月6日二十四时止。实业公司提交的与XX保险公司1雇主责任保险,保险期限自2022年3月1日零时起至2022年4月30日二十四时止。
郭某某起诉至法院,经审理,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共计赔偿原告27万余元。
【案件争议焦点】
购买双份雇主责任险属于重复投保吗?能否叠加赔付?
【法院判决】
1.被告XX保险公司1赔偿原告郭某某医疗费10168.72元,误工费4615.38元,残疾赔偿金54553.85元,共计69337.9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2.被告XX保险公司2赔偿原告郭某某医疗费22879.63元,误工费25384.62元,残疾赔偿金122746.15元,共计171010.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3.被告XX实业公司赔偿原告郭某某住院伙食补助费1800元,护理费9000元,营养费4500元,交通费3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鉴定费4550元,刻盘费110元,共计3026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4.驳回原告郭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代理律师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本案中,XX实业公司与王某某及XX劳务派遣公司签订有三方协议,实业公司认可是其委托劳务派遣公司招聘骑手进行配送服务,并且由实业公司为骑手王某某购买了雇主责任保险,可以认定王某某系受雇于实业公司,王某某在配送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郭某某受伤,属于在执行工作任务造成的他人损害,相应的责任应当由实业公司承担。因实业公司在两个保险公司分别投保了雇主责任险,为减少诉累,故应由两个保险公司在保险赔偿限额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由实业公司赔偿。因实业公司重复投保,对于重复项应由两个保险公司按比例承担保险责任,具体金额以法院核算为准。
在赔偿责任范围内雇主可就同一雇员向保险公司投保多份雇主责任险。雇主责任险是雇主需承担的因雇员遭受意外或发生工伤而产生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于雇主责任保险风险较大,保险公司能承保的行业类别和保额都有严格限制,购买一份雇主责任保险通常无法覆盖雇主的赔偿责任。同时雇主责任保险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雇主支出的赔偿金额。对于两份保险赔偿比例,一般保司都会在保单中约定:“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