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楼上住户将卧室改建成卫生间,楼下住户提起诉讼

2024-07-05

【基本案情】

王女士和张先生同住一栋楼,两家住楼上楼下,王女士居住在楼上503号房屋,张先生居住在楼下403号房屋。最近,张先生每晚加班回家准备睡觉时,总能听到楼上有窸窸窣窣的异响,严重影响张先生睡眠。为探明究竟,张先生多次和楼上的王女士交涉沟通,均未果。后通过邻里知晓,王女士家在装修时,将503号房屋卧室内圈定部分空间增设隔断墙,改建为卫生间,并在卫生间内装了马桶、淋浴设施和上下水设施设备。因多次沟通未果,张先生遂起诉到法院,张先生认为,王女士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在卧室增设卫生间,产生排水噪音,严重影响他睡眠,并且卧室增设部分没有防水层,卫生间有漏水风险,张先生另主张因其睡觉的卧室头顶安装了卫生间,使其内心极不舒服。所以诉请法院要求王女士拆除增设部分,将卧室恢复原状。王女士则主张,其对房屋享有完整的所有权,包括占用、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与张先生无关,并且现在也没有发生漏水事故,张先生无权要求其恢复原状。


【争议焦点】

1.王女士改建房屋是否侵害到张先生的权益,张先生是否有权要求王女士恢复原状;

2.王女士将改建的卫生间位于张先生卧室头顶,是否对张先生造成侵权


【律师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屋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国家城乡建设部发布的《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5.4.4明确规定:“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餐厅的上层”。

王女士对其所有的房屋当然享有独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但是其行使权利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利益。王女士将楼上的卧室改建成卫生间,产生的噪音已经严重影响到了张先生的日常生活,侵害了张先生的相邻权,即张先生作为楼下房屋的所有权人,其在合理行使其所有权时,可以要求相互毗邻的王女士提供便利或者接受一定的限制。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及公序良俗。王女士将位于张先生卧室头顶部分改建成卫生间,虽然没有直接接触,但基于上下楼位置及卫生间的特殊用途,从日常生活经验及一般社会公众的普遍认知来说,该行为会使张先生产生不舒适的感觉。

故,基于此两点,张先生要求王女士拆除并恢复原状的要求合理合法,最终法院也判决支持了张先生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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