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发生交通事故后,治疗自身疾病产生的医药费是否应该由侵权方赔偿?

2024-07-04

【基本案情】

2022年05月13日,在北京市通州区高营路北侧,于某某驾驶小型轿车向南掉头时适有杜某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南向北驶来,普通二轮摩托车前部与小型轿车左侧接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损坏,杜某某所着衣服损坏、所佩戴头盔损坏,杜某某受伤。经北京市通州交通支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于某某为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杜某某被送往北京潞河医院住院手术治疗,主要诊断为:骨盆骨折,其他诊断为:耻骨联合分离、右侧桡骨远端骨折、皮肤擦伤、血尿、泌尿系损伤、左下肢深静脉血栓、右侧腘静脉血栓、抗凝血酶Ⅲ低下。杜某某于2022年5月13日行骨盆骨折闭合复位外固定架固手术,2022年5月17日行下腔静脉造影、下腔静脉滤器手术,2022年5月19日行骨盆骨折前环闭合复位In-fix内手术,2022年6月1日杜某某出院。经鉴定,杜某某的伤情符合十级伤残。

保险公司辩称,医疗费根据鉴定报告结论,杜某某第一次手术是掺杂做的,无法区分哪些是双下肢静脉血栓的部分,请求按照40%的标准支持,第二次医疗费不认可,第三次医疗费扣除50%。

杜某某起诉至法院,经审理,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共计赔偿原告39万余元。其中医疗费支持全部费用168045.33元。


【案件争议焦点】

发生交通事故后,治疗自身疾病产生的医药费是否应该由侵权方赔偿?


【法院判决】

1.被告XX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杜某某医疗费18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170000元,共计198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2.被告XX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杜某某医疗费150045.33元,残疾赔偿金73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0元,营养费4500元,护理费11010元,误工费7556.6元,交通费3000元,辅助器具费2127.98元,病历复印费212.8元,共计188152.7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3.被告XX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支付被告于某某垫付的医疗费3307.1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4.被告于某某赔偿原告杜某某鉴定费45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5.驳回原告杜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代理律师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杜某某的医疗费是否应当全额赔偿。保险公司主张杜某某存在既往病症双下肢静脉血栓并在治疗事故外伤时对下肢静脉血栓进行了手术处理,经鉴定杜某某双下肢静脉血栓与本次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外伤参与度为C级,故应当将其陈旧伤情治疗费用予以剔除,保险公司仅对于杜某某行静脉血栓手术的费用保险公司仅需赔偿50%。

杜某某对此不予认可,认为其虽患有静脉血栓,鉴定意见书评定外伤参与度为C级,个人体质状态对于损害后果发生虽然有一定影响,但并非法律规定的过错,不应因个人体质状态对交通事故导致的伤残和治疗情况存在一定的影响而由自己承担责任。

对此,法院认为,鉴定意见显示杜某某双下肢静脉血栓的形成与本次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而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系因被告于某某有掉头时妨碍正常行驶的车辆通行的过错行为所致,且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于某某为全部责任,杜某某无责任,杜某某对事故的发生及损害后果的造成均无过错。虽然杜某某本身患有双下肢静脉血栓,但这仅是事故造成后果的客观因素,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杜某某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没有过错,不存在减轻或者免除加害人赔偿责任的法定情形。对于杜某某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于保险公司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杜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应当由侵权人全额进行赔偿。

体质是由先天遗传和后天获得所形成的,人类个体在形态结构和功能活动方面所固有的、相对稳定的特征。受害人体质状况不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仅是事故造成后果的客观因素,二者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而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才是造成损害后果的直接原因,不能因受害人的体质状况而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因此,发生交通事故时,即使受害人自身患有疾病,也不能因此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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