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事故中三方均负同等责任,责任比例怎样认定?

2024-06-21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4日,曾某某驾驶小型越野客车由东向西行至北京市房山区燕东路北庄路口时,适有行人李某某、徐某某由南向北横过道路,曾某某所驾驶车辆右前部将李某某、徐某某撞出,造成李某某、徐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经北京市房山区交通支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曾某某、徐某某、李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

事发后,李某某被送往北京燕化医院进行就诊,诊断为骨盆骨折、双侧坐骨支、耻骨支骨折等多处重大损伤。经鉴定,某某肋骨多发骨折符合十级伤残腰椎多发横突骨折恢复期,腰部活动受限符合十级伤残骨盆多发骨折畸形愈合符合十级伤残。

某某起诉至法院,经审理,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共计赔偿原告29万余元。


【案件争议焦点】

事故中三方均负同等责任,责任比例怎样认定?


【法院判决】

1.被告XX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李某某医疗费18000元、残疾赔偿金17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

2.被告XX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李某某医疗费13547.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50元、营养费1875元、误工费12375元、护理费8650元、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97662.13元、交通费400元;

3.原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被告曾某某垫付医疗费32792.37元、护理费14300元;

4.被告曾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李某某鉴定费4550元;

5.驳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代理律师分析】

本案中,本次交通事故造成李某某受伤,该起事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李某某、曾某某为同等责任,曾某某驾驶的车辆在XX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故对于李某某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法院认为应由XX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进行赔偿;超出的部分,由XX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照50%的责任比例进行赔偿。此外,鉴于徐某某法院提交放弃赔偿书面声明一份及声明视频一份,因此法院在交强险限额内不再为徐某某预留相应份额。

在确定每个事故责任人应承担的事故比例基数时应考虑是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还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依据法律规定确定适当的事故比例基数。本案为一车撞伤两行人,三方发生交通事故,均为同等责任,最终责任比例认定为超出交强险的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照50%的责任比例进行赔偿。此时将该事故视为两起事故,曾某某与李某某之间的交通事故、曾某某与徐某某之间的交通事故,而李某某与徐某某之间并无侵权关系,所以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XX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照50%的责任比例对两个行人进行赔偿更为合理,而不是按照1/3的比例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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