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2年2月28日,苗某某找张某某到朝阳区酒仙桥久隆商城内的华为手机店从事撤店拆除工作,该拆除工程系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后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分包给了苗某某,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当天晚上十点多,张某某在干活现场滑倒,右胯骨着地摔伤。张某某伤后到北京市丰盛中医骨伤专科医院进行治疗。
经医院诊断伤情为:右股骨颈骨折。经诉中鉴定,张某某右髋关节损伤,其致残程度等级评定为十级。另查明,装饰公司与苗某某虽未签订书面合同,双方已经合作多年,以往多为按苗某某完成的面积进行结算。双方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显示,双方此次合作,初期提到了拆除的面积、后期算账时提到了人工、车费等计算内容。
张某某起诉至法院,经审理,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共计赔偿原告13万余元。
【案件争议焦点】
工人在工地摔伤,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如何确定?
【法院判决】
1.苗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各项共计82036.11元。
2.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各项共计54690.74元
3.驳回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代理律师分析】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中,应当首先确定权利主体是否适格,再甄别劳务关系的类型并认定接受劳务主体,进而审查提供劳务者是否因劳务受到损害,最后对责任承担作出判定并确定赔偿范围。
本案中,装饰公司将其承揽的店铺拆除工作交由苗某某完成,实际上属于劳务分包。即苗某某负责拆除工作,苗某某完成拆除工作后,由装饰公司支付苗某某施工后的劳务费用。只是在此次劳务分包过程中,双方初始并未商定装饰公司应付苗某某的费用,未提前商定的原因是双方已多年合作,相互之间已存在默契,完工后双方再根据苗某某的成本价格及获利部分等因素商定装饰公司应给付苗某某的款项。虽然双方在结算时考虑了工人工资的因素,但只属于双方最终协商确定劳务费数额的因素之一,并不代表现场施工人员与装饰公司存在劳务关系。故法院认定张某某系与苗某某之间存在雇佣关系。
苗某某雇佣工人进行施工,负有现场安全管理职责及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的义务。苗某某未尽到安全保护职责,导致张某某摔伤,应当按照其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案涉房屋的拆除工程,系由装饰公司承接,无论其是否将涉案房屋的装修工程发包给苗某某,其均应对案涉房屋拆除的施工安全负责,应在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张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工作中,自身不慎滑倒摔伤,未尽到自身的安全注意义务,其对自身损害结果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过错责任。关于责任比例,法院酌定苗某某承担30%的责任,张某某承担50%的责任,装饰公司承担2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