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同一事故造成多人受伤的,未起诉的受害人的保险份额是否可以预留?

2024-06-06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30日,被告方某某驾驶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至北京市房山区京深路口时,适有王某某骑电动自行车(后乘蔡某某)由东向西行驶,小型轿车右前部与电动自行车左前部相撞,造成王某某、蔡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经北京房山交通部门认定,方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王某某为次要责任,蔡某某为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王某某被送至医院急救,经诊断:事故造成原告左胫腓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左踝关节骨折、左锁骨骨折、左肩胛骨骨折、左侧多发肋骨骨折等伤害。经北京永泰安达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左侧多发肋骨骨折符合十级伤残,左踝关节活动受限符合十级伤残。

王某某起诉至法院,经审理,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共计赔偿原告20万余元。


【案件争议焦点】

同一事故造成多人受伤的,未起诉的受害人的保险份额是否可以预留?


【法院判决】

1.XX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赔偿王某某医疗费9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7500元、残疾赔偿金66487.5元、护理费13885元、辅助器具费1977.99元、交通费400元、财产损失500元,以上合计99750.49元;

2.方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王某某医疗费94699.5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40元、营养费3150元、鉴定费1715元,以上合计101104.59元;

3.驳回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代理律师分析】

同一交通事故中有多名被侵权人且交强险限额不足以全部赔偿,部分被侵权人先行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交强险限额内为其他受害人预留必要的赔偿份额。本案中,另查到原告蔡某某与被告方某某、XX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蔡某某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王某某在该案中提交申请,要求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为其预留50%的份额。

最终法院判决,因此次事故造成王某某、蔡某某受伤,故王某某的合理损失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其中应扣除保险公司已赔付给蔡某某的部分,超出交强险的部分由方某某按责予以赔偿。

同一起交通事故造成多人受到伤害后,因为事故中受害人所受的伤情不一样,其治疗过程也不同,有可能出现部分受害人先提起诉讼,而其他未放弃权利的受害人尚在治疗,伤情等级及全部损失暂无法确定的情形,或者出现部分经济特别困难的受害人急需抢救治疗费用而先提起诉讼的情形。

如果法院径行判决保险公司在限额内赔偿,必将损害尚未起诉的受害人的权益,导致其他受害人得不到公平救济,有违交强险设立的初衷。由于现状大多是先起诉的人先拿到赔偿,而后起诉的人往往不能得到赔偿,这对于自身经济条件很困难的受害人尤其显得不公。

此种情形下,法院应当为未起诉的受害人预留一定份额的交强险,抑或可以为急需救助的申请人先予执行一部分费用,遵从交强险制度的设立宗旨,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具体分析和处理。


curl -H 'Content-Type:text/plain' --data-binary @urls.txt "http://data.zz.baidu.com/urls?site=www.sanyilaw.com&token=JUfbODF2y3AwYDD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