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伤情不明时签订事故赔偿调解协议,是否能以重大误解为由主张撤销?

2024-06-03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6日,被告庞某某驾驶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至北京市房山区紫码路与琉陶路交叉口,适有原告王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由南向北行驶,小型轿车右前部将电动自行车撞出,造成原告受伤,两车损坏,事故发生后被告庞某某驾车逃逸,12月7日到良乡大队投案自首。经认定,被告庞某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原告王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北京市房山区第一医院和良乡医院进行救治。经诊断,事故造成原告脑挫裂伤(左额叶、双颞叶)、双侧硬膜下血肿、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左侧颧弓、蝶骨、左侧额颞缝及枕骨斜坡骨折、弥漫性轴索损伤、左侧额顶部、左颌面部软组织损伤、双侧部分脑沟变浅、颅骨骨折(多发)、气管切开术后、脑器质性精神障碍、左眼蛛网膜下腔出血并玻璃体出血症、左眼玻璃体积血、脑外伤后遗症等重大损伤,给原告造成巨大伤害。

经鉴定,原告头部伤构成五级伤残、视力损害构成十级伤残,综合赔偿指数为65%。后王某家属委托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对王某所受损伤护理依赖程度评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王某需要部分护理依赖”。

2022年4月7日,被告庞某某与原告王某就本次事故签订调解协议,约定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60万元整,分五年付清。但签订该协议之时,原告还不具备伤残鉴定条件,被告利用原告对自身伤情恢复及愈合情况缺乏判断能力,不知道伤后会造成原告中度智能障碍、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受限且需要长期护理依赖的情形,也利用原告不懂法,对其依法应得到的赔偿项目及相关赔偿标准缺乏判断能力,哄骗原告与其签订调解协议。

但经过伤残鉴定,原告仅伤残赔偿金一项法定赔偿项目即达到100余万元,且因头部伤后遗症,现原告长期需要家人护理,存在部分护理依赖,原告现今才不满30岁,后续长期护理依赖的费用也是一笔非常大的开销。故该调解协议所确定的赔偿数额与原告依法应当得到的赔偿款相差悬殊,协议内容明显不公平。

王某起诉至法院,经审理,最终法院判决撤销调解协议,被告共计赔偿原告122万余元。


【案件争议焦点】

伤情不明时签订事故赔偿调解协议,是否能以重大误解为由主张撤销?


【法院判决】

1.撤销庞某某与王某达成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协议书;

2.庞某某除已经赔偿部分损失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王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1220215.63元;

3.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代理律师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本案中,关于庞某某与王某达成的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协议书,该调解协议是双方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协议,庞某某已经按照协议给付了赔偿款24万元,部分履行,但结合调解确认庞某某的赔偿数额与本案王某构成的伤残等级的严重后果之间存在巨大差距,并该调解书赔偿范围是否包含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抢救费102066.34元亦存在争议,故可以认定,王某签订该调解书时对于自己已经构成伤残的严重后果没有明确的认知,该调解书是基于王某对自己伤情的错误认知与庞某某签订的调解协议书,属于重大误解,按照法律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现王某起诉要求撤销该调解书,符合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护理费损失,就王某伤残程度,护理为部分护理依赖的情况,酌情确定需要一人护理,王某的伤情及以后人工护理费用上涨等因素先行考虑截止到2027年12月6日先给付5年的护理费用,按照每月4500计算为27万元。2027年 12月6日后的护理费用可依法另行诉讼。

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不知道其伤情后续发展情况下达成调解协议的,此后伤情发展超出了常人所能预料的后果的,或在不知道其伤情构成伤残情形下签订调解协议,此后又鉴定构成伤残的,受害人可以重大误解或缺乏判断能力导致显失公平为由请求撤销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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