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2年4月20日9时33分许,在海淀区清河中街清河桥下路口至清河街三路口段超市发人行横道处,张某某骑电动自行车由东向西行驶过程中,其车辆刮撞了在人行横道由北向南步行的秦某某,造成秦某某倒地,其右侧身体与地面接触,全身有痛感。此次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张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秦某某无责任。后秦某某在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接受手术治疗,经诊断为:右侧股骨颈骨折、高血压3级(很高危)、陈旧性脑梗塞、双下肢动脉粥样硬化、急性脑梗塞、脑内动脉硬化、颈3/4、4/5、5/6、6/7椎间盘突出,在腰硬联合麻醉、静脉全麻下行右侧人工股骨头置换术,于2022年5月13日(实际住院23日)出院。相关损伤经法医鉴定为九级伤残,护理期为120-150日,营养期为150-180日。
后秦某某起诉至法院,经审理,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共计赔偿原告23万余元。其中精神损失费支持2万元。
【案件争议焦点】
交通事故中,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如何界定?
【法院判决】
1.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张某某赔偿秦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共计234591.63元;
2.驳回秦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代理律师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责任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权人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应当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方式、侵权情节、影响范围、侵权获利情况、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本案中,因秦某某的伤情较重,构成九级伤残,且是在年纪较大时行置换手术,对其精神及身体均造成较大痛苦,故其主张的2万元精神损失费,具备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认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因侵权行为而给受害人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的人格利益以及特定的身份权利等造成严重损害,给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带来严重的精神痛苦时,赔偿义务人依法应当向权利人给付的费用。在达到伤残级别的情况下,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判赔金额,全国各地也各不相同,并且差距较大,主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来确定。以北京为例,精神损害赔偿额上限以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为宜,其他伤残等级,通过乘以伤残赔偿指数确定。在具体司法实践中,以北京地区人身损害侵权案件为例,构成10级伤残,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是5000元,9级伤残的话是10000元,以此类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