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女方金某与男方谢某某于2014年5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因被告工作原因,金某婚后便跟随丈夫谢某某开始海外生活,2017年又随谢某某来到北京。谢某某在生活中脾气暴躁,对金某的关心甚少,完全没有尽到丈夫的责任与义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谢某某存在与多名女性保持不正当关系并且对金某实施家庭暴力。金某举目无亲,孤立无援,痛苦的婚姻生活给她造成了巨大的伤害。2021年,金某难忍伤痛终于起诉离婚,但被人民法院驳回诉讼请求,至金某第二次起诉期间,谢某某开始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的行为。
【关注焦点】
离婚时,对方存在隐藏、转移财产行为,应该如何应对?
【法院判决】
1.判决原告金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
2.原告金某名下公积金、养老保险账户余额归原告个人所有,被告谢某某名下公积金、养老保险账户余额归被告个人所有,谢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金某补偿款8000元;
3.原告金某名下银行账户余额归原告所有;
4.被告谢某某名下银行账户余额(含账户内理财产品)归谢某某所有,谢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金某补偿款380000元;
5. 驳回原告金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代理律师分析】
在离婚案件中,隐匿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时有出现。为了有效防止对方采取不正当手段隐藏,我们可以积极探索并采用多种方式来追踪和搜集对方的财产线索,这样做可以尽量降低在婚姻中受到损害一方的经济损失,为其提供更为全面的保护。
1.向存款所在银行申请查询账户流水,掌握对方基本财产线索
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法院向银行查询账户的记录,并且要求对方在法庭上说明存款的去向和用途,审核其转款的必要性和真实性。在金某诉谢某某一案中,谢某某对于部分大额支出未作出合理解释,结合账户余额和收支情况,对于金某要求分割的不合理支出和未做合理说明的大额款项转出,结合婚姻关系解除原因,并考虑照顾妇女的原则,人民法院酌定谢某某支付金某补偿款合计380000元。
2.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中规定,夫妻一方申请对配偶的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损失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针对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查封,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隐藏或转移行为。
3.起诉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离婚案件财产申报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了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进一步明确了申报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当事人的法定义务以及不如实申报将面临的法律后果,将有助于促使当事人主动申报、诚信诉讼。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财产状况且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五条 夫妻一方申请对配偶的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损失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