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2年4月10日,在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马坊村附近,李某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与树林中钻出来北向南爬行的羊发生事故,造成羊死亡,李某某摩托车损坏,李某某受伤,羊主人为薛某。事故发生路段为公共道路,系双向单车道,中间画有白色虚线。该事故经昌平交通支队处理,并出具事故认定书以证明事故情况,未划分事故责任。李某某后于2022年4月10日行左锁骨骨折切开复位钛板内固定术、左肩胛骨粉碎骨折切开复位钢板内固定术等。
后李某某起诉至法院,经鉴定,此次事故造成原告左侧共计8根肋骨骨折,符合十级伤残,左肩关节多发骨折,符合十级伤残。经审理,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共计赔偿原告30万余元。
【案件争议焦点】
因饲养动物撞车引发事故,责任应当由谁承担?
【法院判决】
1.薛某赔偿李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03168.4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2.驳回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代理律师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案中,李某某在公共道路驾驶摩托车过程中,因薛某对饲养的动物疏于管理,在无人管护下横过马路,和李某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相撞,薛某对造成李某某受伤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李某某因未尽到安全驾驶的义务,对其自身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重大过失,故应减轻薛某对其的赔偿责任。最终综合考虑本案双方责任情况,认定由薛某对于李某某的合理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
关于饲养动物致害的归责原则,对于一般饲养动物侵权,考虑到饲养人对饲养动物具有高度的排他性支配,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原则;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因被侵权人故意导致损害时才能减轻责任承担,且不能免除责任;对于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害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且没有减轻责任、免除责任事由;动物园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原则,由动物园证明自己采取了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尽到了安全管理职责,如动物园未能举证证明,则推定动物园存在过错并承担侵权责任。
动物饲养人、管理人对饲养的动物负有相应的安全措施管理义务,很有可能一不留神就要承担赔偿责任。在这里倡导社会公众要依法文明饲养动物,建议动物饲养人和管理人依法、依规饲养动物,遵照规定自己的管理义务,做一个合格的饲养人和管理人,这既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他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