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21日,被告胡某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三河市燕郊南外环福成对面由西向东向南转弯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马某某骑人力三轮车相撞,造成马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三河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胡某某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潞河医院急诊住院治疗。经诊断,此次事故造成原告右足毁损伤,左胫腓骨开放骨折,左足开放骨折,左足踝多发骨折、左髋关节脱位等。
后马某某起诉至法院,经鉴定,原告右小腿下段以远端缺失符合七级伤残,左踝关节功能障碍符合九级伤残,双侧累计14根肋骨骨折符合九级伤残,建议综合赔偿指数50%,经审理,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共计赔偿原告35万余元。其中残疾辅助器具费支持被告赔偿原告123958元。
【案件争议焦点】
交通事故中,是否支持安装假肢以及假肢定期维修和定期更换所产生的费用?
【法院判决】
1、被告XX运输公司赔偿原告马某某合理损失353890.19元;
2、被告XX运输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被告胡某某给付垫付医疗费18000元。
【代理律师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本案中,认定原告购买的残疾辅助器具暂使用5年,根据德林义肢矫形器(北京)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马某某配置残疾辅助器具(假肢)的诊断》证明,显示假肢价格为38000元,主件部分使用年限为3年,故在5年期限内需更换一次,价格为76000元(38000元*2);凝胶套价格为5200元,使用年限为12个月,故需更换四次,价格为26000元(5200元*5);每年维修费为假肢总价格的10%,故5年的维修费为21600元。对于以上部分残疾辅助器具的更换维修费用,法院均予以支持。
因交通事故受伤需要安装假肢的,受害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安装假肢以及假肢需要定期维修和定期更换时必然产生相应的费用,对于相关合理费用一般会予以支持。因假肢更换次数多和周期长,如待后期每次的费用实际发生后再另行主张,必然导致当事人的诉累,造成受害人的损失不能得到及时的赔偿,损害受害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