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3年6月29日,在北京市朝阳区东苇路与南皋路交叉路口,李某某驾驶小型轿车由南向西行驶,胡某某骑电动自行车由北向南行驶,李某某车左前部与胡某某车左侧接触,胡某某连人带车摔倒在地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接触部位损坏,胡某某受伤。经认定,李某某为全部责任,胡某某为无责。经诊断,此次事故造成胡某某头部损伤,急性外伤后头痛,肩部挫伤(左),胸部挫伤(左季肋),腰部挫伤,手部挫伤(右食指),为十级伤残。
后胡某某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于2024年2月判决被告共计赔偿原告31万余元。其中误工费赔偿61632.05元。后保险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我公司不赔偿胡某某误工费。保险公司主张胡某某提交的工资银行流水证明其工资正常发放,胡某某并未发生误工费损失,应适用损失填平原则,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
【案件争议焦点】
交通事故与工伤竞合情况下的双赔问题。
【法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代理律师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系胡某某在获得工伤保险待遇项下的停工留薪期工资时能否一并向李某某主张误工损失。据查,胡某某在本案中主张误工费,其同时因该交通事故受伤而获得工伤认定,并因此领取停工留薪期工资,该情形系属交通事故侵权与工伤保险待遇竞合。在此情况下,胡某某作为受害者一方因交通事故的发生而同时享有两个请求权,系基于工伤保险关系而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请求权和基于人身损害而享有的民事侵权赔偿请求权。
在该两项请求权基础不同、归责原则不同的情况下,并不产生仅能选择性支持其中之一请求权的法律效果;况且,侵权人的侵权责任不能因受害人获得其他补偿而减轻或免除。胡某某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已实际产生误工期间,对于其主张的误工损失,李某某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上诉有关适用填平原则故而不应赔偿误工损失之意见,缺乏法律依据及逻辑,最终法院不予采纳。一审法院依据胡某某伤情及《鉴定意见书》有关误工期的意见确定的误工期以及依胡某某的实际收入水平核算的误工费金额,均合理,法院予以确认。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