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3年3月7日,在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北侧,张某某驾驶车辆和骑自行车的原告发生交通事故,原告受伤,交通队认定张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次日原告到北京市海淀医院就诊,诊断为T12压缩骨折、反流性食管炎等病情。原告称其母亲有两个子女,并提交其母亲的养老金账户信息,证明养老保险每月支付其100余元养老金,遂要求母亲的被抚养人生活费。
后齐某某起诉至法院,经鉴定,原告构成十级伤残。经审理,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共计赔偿原告32万余元。
【案件争议焦点】
被抚养人有养老金,能否再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
【法院判决】
1.被告XX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齐某某医疗费7769.1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00元、营养费4500元、残疾赔偿金258735.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4550元、护理费18000元、误工费22950.74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800元、交通费1000元,共计325705.12元;
2.被告XX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第三人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医疗费116838.06元;
3.驳回原告齐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4.驳回第三人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代理律师分析】
本案中,有关被抚养人生活费,因原告母亲享有养老保险,被告认为其母亲有养老金收入,不应支持其母亲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律师认为,不能因原告母亲享有国家给予的一定养老保障而免除侵权方的赔偿责任,原告母亲、孩子符合被抚养人条件,最终法院支持原告母亲和孩子的被抚养人生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由此看出,由受害人依法承担抚养义务的成年近亲属,需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被扶养人有退休金、养老金的,应当分情况对待。退休金若高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该类被扶养人生活费主张一般不会得到法院支持。养老金指对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待遇,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不同,退休后的养老金数额也不同,且养老金数额一般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因此,此类被扶养人生活费主张一般会得到法院的支持。综上,被扶养人有退休金、养老金能否再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具体标准需要结合被扶养人领取标准等因素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