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XX文化公司系国际卡丁车俱乐部经营者,其盈利方式为收取顾客费用后向顾客提供场地、赛车防护措施、安全培训、卡丁车等,供顾客在指定场地内驾驶卡丁车。2023年4月30日,彭某向XX文化公司支付95元购买了卡丁车驾驶服务,14时40分许,彭某在卡丁车场地赛道拐弯处发生事故,彭某受伤。彭某于当日被XX文化公司员工送至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救治,于2023年4月30日至2023年5月11日住院治疗,诊断为腰椎骨折L1、脊髓损伤等伤情。彭某认为此次事故系XX文化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彭某因事故受到巨大生理和心理伤害,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经鉴定,彭某L1椎体粉碎性骨折并椎管内骨性占位,致残程度等级评定为九级伤残。经审理,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共计赔偿原告20万余元。
【案件争议焦点】
玩卡丁车突发事故致九级伤残,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1、XX文化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彭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共计205543.48元;
2、驳回彭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代理律师分析】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XX文化公司作为卡丁车项目的经营者,理应比彭某等消费者更清楚卡丁车的危险性,XX文化公司更应积极采取措施防范危险的发生,履行提醒、详细告知正确驾驶卡丁车的方法,有效防止危害发生。彭某作为初次驾驶卡丁车的理性自然人,驾驶卡丁车过程中对自身安全未尽审慎注意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法院最终酌定由彭某承担50%责任,由XX文化公司承担50%责任。
法律虽赋予了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群众性活动组织者应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若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但同时,被侵权人若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的,侵权人的责任可以相应地减轻。
游客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进行一定危险性的活动应具备安全防范意识,审慎开展危险性的游戏或极限运动,结合自身的身体情况,合理预估活动风险,量力而行。不幸发生损害事故,应注意留存门票、现场视频照片等相关证据,便于在纠纷发生时依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