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事故造成牙损伤而产生的医疗费是否应据实赔付?

2024-03-15

【基本案情】

2023年01月18,在北京市顺义区顺沙路,巩某某驾驶小型轿车(A保险公司承保)由北向东行驶,赵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B保险公司承保)由北向东行驶,原告由北向南步行至路中站立,巩某某车右前部与原告相撞,赵某某车左侧车轮将原告身体右侧轧伤,造成车辆接触部位损坏,原告受伤。原告手机损坏。原告携带的化妆品及所穿衣物、鞋损坏。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巩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赵某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到北京市顺义区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此次事故造成原告脑外伤后神经性反应、多发软组织损伤、皮肤挫伤、肩胛骨骨折、尾骨骨折、面部外伤、趾骨骨折等伤情。

后杜某起诉至法院,经审理,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共计赔偿原告6万余元。

【案件争议焦点】

事故造成牙损伤而产生的医疗费是否应据实赔付?

【法院判决】

1、被告A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杜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财产损失等各项损失共计24025.9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

2、B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杜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财产损失等各项损失共计37377.4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

3、驳回原告杜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代理律师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本案中,A保险公司主张杜某治疗牙齿费用超出合理性,经法院审核原告提交的相关就医材料,原告因交通事故确实导致其面部外伤、冠折、牙震荡等,A保险公司就其主张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最终对A保险公司该项抗辩意见不予采信,对杜某主张的其为治疗牙齿产生的相关费用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在交通事故中经常会出现牙齿损伤的情况,由于成年人的牙齿不可再生,因此后期只能通过修补的方式进行治疗,同时牙齿修补的费用又普遍较高。相关案件中,受害者牙齿受到伤害一定要及时进行相关鉴定,构成伤残的,受害人应该及时向侵权责任人提出损害赔偿。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牙齿损伤构成伤残的标准为:上颌骨或者下颌骨部分缺损伴牙齿缺失14枚以上构成七级伤残;上颌骨或者下颌骨部分缺损伴牙齿缺失或者折断7枚以上构成九级伤残;牙齿缺失或者折断7枚以上构成十级伤残;牙槽骨部分缺损,合并牙齿缺失或者折断4枚以上构成十级伤残。

在受害人的牙齿伤害没有构成伤残的情况下,受害人也可以主张常见的如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相应赔偿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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