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年9月7日,在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镇某工程项目施工工地上,贾某某在工作过程中从四层掉落到地面,导致身体受伤,具体包括闭合性颅脑损伤、颅骨骨折、肋骨骨折、股骨骨折、肺挫伤、创伤性胸腔积液等多处伤情,并在航天医院、北京康复医院多次住院治疗。贾某某一直在刘某某个人的装修队工作,双方为雇佣关系,工作地点随工程项目变更。刘某某系个人组成的装修队,其并非XX劳务公司项目负责人,而是XX工程公司实际将劳务分包给刘某某,为逃避法律风险,故假借XX工程公司名义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经鉴定,贾某某外伤致脑挫裂伤后右侧大脑半球大面积软化灶形成,右侧锥体束变性,经治疗、康复,目前遗留左侧肢体偏瘫(肌力Ⅱ级以下),其致残程度等级评定为二级;外伤致左侧第2-8肋骨骨折,其致残程度等级评定为十级;外伤致右侧胫骨平台骨折,右腓骨头骨折,经手术治疗后,现遗留右膝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其致残程度等级评定为十级。对其伤残赔偿指数,因存在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累计伤残赔偿指数为100%。
后贾某某起诉至法院,对于XX工程公司、周某支付的全部与贾某某相关的费用,根据双方质证意见予以核对,确认被告方支付的总金额为122万余元。经审理,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共计赔偿原告153万余元。
【案件争议焦点】
工程违法分包情况下工人在工地上受伤,责任由谁来承担?
【法院判决】
1、XX劳务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贾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护理用品费、交通费、住宿费共计1539394元;
2、XX工程公司、刘某某对XX建筑公司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驳回贾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代理律师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贾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认定问题。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证明,贾某某与刘某某之间形成劳务关系,XX工程公司与XX劳务公司之间系劳务分包合同关系,因XX劳务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未就其与贾某某之间的关系发表意见,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故法院认定XX劳务公司为接受贾某某劳务一方。因提供劳务受到损害,接受劳务一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刘某某作为涉案项目的组长,招收建筑工人进行施工,并签署了债务加入承诺书,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XX工程公司作为项目的发包方,在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的过程中,对于分包方是否具备相应资质以及刘某某在分包合同中所承担的地位和其所属的劳动关系具有一定的审查义务,现XX工程公司无法证明其尽到了注意义务,故其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贾某某自身是否应当承担过错责任问题,根据日常生活经验,高空施工作业需按照规定系挂安全带、佩戴安全帽,贾某某作为劳务者,从高空摔下,未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导致受伤,亦存在一定的过错。法院综合本案案情及现有证据依法酌情确定30%。
法院依法判决XX劳务公司、XX工程公司、刘某某对贾某某应承担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涉及提供劳务一方在劳务过程中自己受到伤害时的事故责任承担问题。此类问题首先要明确双方之间系个人间的劳务关系。其次应确定提供劳务一方的行为是因劳务产生。最后应厘清各自过错。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其还涉及违法分包的情况,此时违法分包单位应与接受劳务一方对提供劳务一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