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必须平均分割?

2024-03-01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通过婚姻介绍所相识,并于2006年登记结婚,二人自2021年起分居。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李某某存在家庭暴力行为。


【案件争议焦点】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必须平均分割?


【法院判决】

1.准许李某某、张某某离婚;

2.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某地的房屋归张某某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由张某某负责偿还,张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李某某房屋折价款119万元;

3.位于河北省廊坊市某地的房屋归张某某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由张某某负责偿还,张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李某某房屋折价款16万元;

4.李某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张某某租金折价款1.4万元;

5.驳回张某某、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代理律师分析】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往往是涉及财产离婚案件的争议焦点。在离婚财产分割的问题上,除了均等分割,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还规定了对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基本处理原则。首先,法律允许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就其婚内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方式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性质、来源以及夫妻双方在婚姻期间的贡献等因素,同时考虑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的原则,审慎、公正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从此条规定就可以看出,离婚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需要考虑多种因素,并不一定平均分割。在这个过程中,法院会特别考虑到子女、女方以及无过错方的权益保护,确保他们在离婚后依然能够得到应有的经济保障。

针对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需要考虑的因素,民法典第1087条中明确规定了三种倾斜照顾的因素,即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

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照顾子女这一原则体现了法律对弱势群体的保护。考虑到在父母离婚的情况下,子女可能会面临生活困难、教育受阻等问题,因此,在财产分割时给予他们适当的照顾是必要的。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中,照顾子女的原则可以平衡夫妻双方的利益,确保子女不会因为父母的离婚而受到不公平的待遇。

在对女方的倾斜保护方面,在经济水平持续提升与社会意识逐步觉醒的当下,男女平等原则虽已在多个领域得以确立并深化,然而在家庭责任的分担上,男女之间的差异仍旧显著。在夫妻关系中,女性相较于男性,更倾向于将重心置于家庭的维系与照料之上。这一现象不可避免地制约了女性在个人职业发展、经济能力提升等方面的投入与成就。值得注意的是,家庭贡献的表现形式极为多样,难以用单一标准来衡量。女性在家庭生活中的深度参与往往伴随着更高的成本投入,这使得她们在面临婚姻关系终结时,所承受的冲击与损失通常更为沉重。鉴于此,从法律层面出发,离婚财产分割过程中对女性的适度倾斜保护,不仅是对其家庭贡献的正当认可,更是实质公平原则在婚姻家庭法领域的具体体现。

在对无过错方的倾斜照顾方面,人民法院在裁判案件过程中会再考虑以下两个子因素,一是过错方的过错程度,二是对于子女抚养、家庭照顾方面的贡献。针对第一个子因素,如果过错方的过错程度达到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重大过错的程度,可能涉及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在单独适用本条时所指过错程度往往指那些虽无法达到重大过错,但仍对夫妻关系、家庭关系造成伤害和不利影响的一些行为,如家庭暴力、婚外性行为等。第二个子因素是对家庭的照顾程度,由于过错方的行为通常会导致照顾家庭的压力集中在无过错方身上,此时对于无过错方的倾斜照顾也符合基本常理。

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财产分割问题时,不仅要考虑到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的原则,往往还需要考虑待分割财产的价值、状况,这一点在处理夫妻财产分割纠纷时比较容易被忽略,但不可否认的是,如果待分割财产价值较高、基数较大,则在照顾无过错方的同时人民法院也会考虑到双方分得财产数额的差距,综合考量财产分割比例,而非机械的平均分割。

在本案例中,由于被告李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承认了对配偶实施家庭暴力这一不当行为,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更加注重了保障妇女权益的重要性。因此,在最终的判决中,法院决定将夫妻共同财产的55%份额判给女方。这样的判决结果不仅体现了我国法律在维护家庭和谐与保护弱者方面的坚定立场,更彰显了对无过错方,尤其是对受害妇女的深切关怀与有力支持。通过这样的司法实践,我们看到了法律在追求形式公平的同时,更加注重实质公平的实现。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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