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交通事故中因就医产生的住宿费是否支持?

2024-02-29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4日,在北京市房山区阎吕路北京理工大学房山分校门口,董某被张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撞伤,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房山交通支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董某无责任,张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董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右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右膝外侧半月板撕裂、右腓骨头骨折、右锁骨骨折、右侧髋臼前缘骨折、右耻骨上支骨折、腰5左侧横突骨折、右颧弓骨折、右颧突骨折、右眼外伤性视神经损伤等伤情。董某所受伤情经鉴定,右眼损伤的伤残等级为十级,右膝关节损伤的伤残等级为十级。

       后董某起诉至法院,经审理,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共计赔偿原告34万余元。


【案件争议焦点】

 交通事故中因就医产生的住宿费是否支持?


【法院判决】

1、XX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董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残疾损害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41554.48元;

2、驳回董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代理律师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本案中,就董某主张的交通费和住宿费,综合考虑董某的伤情、就医情况需要陪护就医的人员、提供的交通费和住宿费票据、往返路途等情况,确定交通费为6502元、住宿费为2663.28元。交通事故赔偿中的住宿费主要包括:交通事故受害人的病情治疗需要转院到外地继续治疗;因医疗机构的病床紧张,暂时无法被收住院治疗;受害人的病情无须住院,可以在门诊检查、诊断和治疗;受害人需要转院到外地治疗,往返途中受害人及其陪护人员的住宿费。此外,住宿费的标准不能过高,按照就诊医院所在地星级以下普通旅馆收费赔偿。

       受害人等赔偿权利人主张住宿费赔偿时,应提供票据证明已经实际支出的住宿费开支。伤者及其陪护人员住宿宾旅馆的,应及时向住宿营业场所经营者索取正式发票,发票抬头为实际住宿人姓名,陪护人员及参加交通事故处理人员人数不超过2人为宜。尽量避免在主张住宿费时,因没有住宿费发票而难以确定赔偿数额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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