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2年1月1日,原告驾驶普通摩托车在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迎宾路地库与武某某驾驶小客车发生交通事故,原告与被告武某某为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在三河市燕郊二三医院就诊,诊断为右侧胫骨平台骨折、右髋部软组织挫伤等重大损伤。2022年6月30日,原告申请法医临床鉴定,北京XXXX司法鉴定所于2022年7月7日作出鉴定意见:被鉴定人张某某外伤致右侧胫骨平台骨折,目前其右膝关节功能丧失39.29%,符合十级伤残,人体致残率10%;建议被鉴定人张某某误工期120—150日、护理期为60—90日、营养期为30—60日。原告支付鉴定费4550元。诉讼中,保险公司提出异议,申请重新对伤残等级鉴定,法院随机选定北京XXXX医学研究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2023年6月28日,该鉴定单位作出鉴定意见:被鉴定人右膝关节活动功能较对侧丧失25%以上,属十级伤残。
后原告起诉至法院,经审理,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共计赔偿原告26万余元。
【案件争议焦点】
诉前鉴定还是诉中鉴定?两者有何区别?
【法院判决】
1、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XX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规定的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张某某医疗费8934.2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营养费2000元、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177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2、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XX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商业保险约定的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张某某误工费10000元、护理费4500元、交通费300元、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53684.68元。
3、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武某某赔偿原告张某某鉴定费2275元。
4、驳回原告张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代理律师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20)第四十一条:“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伤残鉴定又分为诉前鉴定和诉中鉴定。诉前鉴定是伤者在起诉前单方或者双方协商一致后自行委托鉴定,诉中鉴定是指伤者向法院起诉并立案后,再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指定鉴定机构。
诉前鉴定与诉中鉴定各有好坏。一方面,诉前鉴定可以有针对性地选择鉴定机构,对于鉴定结果有一定把握。在鉴定意见出来后明确赔偿项目一并起诉,有效地缩短了诉讼时间。同时在诉前进行鉴定,可为与保险公司、事故方进行和解提供了伤残等级依据,有利于达成和解,让伤者以最快的速度拿到赔偿款。另一方面,诉中鉴定的鉴定机构是经原被告双方认可的,或者是经法院摇号确定的鉴定机构,其所作出的鉴定意见绝大多数情况下是被原被告双方认可的,被提出重新鉴定的可能性极小。
通常来说,两种做法都可行,应根据当事人实际情况合理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