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公交车撞车后急刹导致乘客摔倒,责任主体有哪些?

2024-02-27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12日,在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董某驾驶小型轿车由东向北经安慧桥东北匝道驶入安定路主路后连续向左变更车道驶入中间车道,适有李某某驾驶大型双层客车于中间车道由南向北行驶,董某未让李某某先行,致李某某采取制动措施,造成李某某车辆所载乘客贾某某倒地受伤。经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朝阳交通亚运村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董某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李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贾某某无责任。经查李某某为XX公交公司职工,事故发生时正在履行职务行为。

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医院进行救治,经诊断本次事故造成原告胸12椎体压缩骨折、左肱骨外科颈骨折、左上肢软组织损伤,经鉴定原告胸12椎骨折符合十级伤残、左肱骨外科颈骨折符合十级伤残。

后原告起诉至法院,经审理,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共计赔偿原告27万余元。


【案件争议焦点】

公交车撞车后急刹导致乘客摔倒,责任主体有哪些?


【法院判决】

1、XX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贾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伤残赔偿金165727元;

2、董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贾某某医疗费240.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14元、护理费5208元、营养费3150元、伤残赔偿金60439.4元、交通费560元、鉴定费3185元;

3、XX公交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贾某某医疗费103.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6元、护理费2232元、营养费1350元、伤残赔偿金25902.6元、交通费240元、鉴定费1365元;

4、驳回贾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代理律师分析】

本案中,董某连续变道未让行李某某,导致李某某采取紧急制动措施,造成李某某车辆所载乘客贾某某倒地受伤。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董某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李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李某某为XX公交公司职工,事故发生时正在履行职务行为。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律师将董某,保险公司以及公交公司一起作为被告起诉,请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

最终法院判决,结合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及当事人的意见综合认定董某对贾某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XX公交公司对贾某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因董某驾驶的车辆在XX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故XX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赔付限额内优先赔付,不足的部分由董某及XX公交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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