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张某某与赵某某于1999年登记结婚,二人婚后育有一子赵小某。赵某某在与张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与案外人保持不正当关系,存在严重过错,导致夫妻关系破裂,故张某某向法庭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
【案件争议焦点】
夫妻一方违反忠实义务,给对方造成身体和精神上的伤害和痛苦,无过错方是否能够在离婚时要求过错方赔付精神损害赔偿?
【法院判决】
1.准许张某某、赵某某离婚;
2.赵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张某某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0元;
3.驳回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代理律师分析】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损害赔偿分为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其中,精神损害赔偿一般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侵权行为的后果等酌定赔偿金额。
本案中,根据张某某提交的证据及庭审中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可以认定被告赵某某与案外人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其行为违背了夫妻之间互相忠实的义务,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和原告的个人感情,赵某某显然在导致其与原告夫妻感情破裂问题上存在主要过错,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原告张某某作为无过错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经人民法院裁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精神损害赔偿10万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婚后共同财产,由于涉及案外人利益,法院在本案中未予处理。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离婚纠纷精神损害赔偿金的适用以夫妻一方存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为前提。在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无论是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或是其他重大过错,都会给家庭关系带来严重的创伤,不可避免地形成家庭成员心中难以磨灭的阴影。我国民法典中虽然未明确规定配偶权,但在立法和司法实践都对因配偶关系产生的身份利益持积极的保护态度。《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了夫妻之间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的义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保持不正当关系无疑是对这种义务的违反,夫妻中的无过错方因此遭受的精神损害理应得到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