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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序中能否直接查封、冻结继承人财产

2023-12-25

作者:周恒源

近日,周律师所代理的北京某公交公司诉胡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已经到了执行阶段,生效的裁判要求我方委托人胡某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清偿债务,但在遗产范围及价值查明前,公交公司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导致委托人胡某名下银行卡等被司法冻结。周律师认为法院此举欠妥。

一、什么是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司法实践中,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件仅占很小比例。通俗地说就是债务人突然离世,因其生前对外负有未偿还的债务,债权人为追索债务,以其继承人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人偿还被继承人的对外负债。若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遗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应当以其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债务。如果债务大于遗产, 超出遗产部分,继承人有权不还,当然自愿偿还的除外。此类案件法院目前的判决一般是“继承人在被继承人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但是在案件审理环节,法院一般并不会查清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这将导致在后续执行环节,因执行内容不明确,而无法执行。也有一些执行机构在执行的过程中直接将继承人名下的财产查封冻结,本案即如此。

二、执行程序中不能直接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61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权利义务主体明确;(二)给付内容明确”。质言之,尽管债权人的债权金额明确,但因生效的判决中并不涉及具体的遗产内容,这将导致继承人所继承的财产价值无法确定,基于继承所负的债务清偿义务也无法确定。此时极可能出现债权人的债权金额远远大于继承人可继承的遗产价值,执行机构在未查明遗产范围以及价值前,直接查封、冻结继承人的个人财产将损害到继承人的合法权益。若因查封、冻结错误给继承人造成损失,必将引发衍生诉讼。

其次,债务人遗产与继承人之间的财产在实际发生继承前相互独立,此时除了一些无法变现或者难以变现的财产,执行机构完全可以通过直接执行遗产实现债权变现,并不需要直接查封、冻结继承人的财产。

总之,被继承人清偿债务纠纷类型案件的执行难题,因实体以及程序上的种种原因,导致此类案件执行存在客观障碍。希望立法机关能够进一步细化相应制度的实施细则,实际解决执行问题。审判机关在审理环节查明事实。通过立法、裁判等环节,切实化解此类案由下执行障碍,保障债权人、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司法裁判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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