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赵安琪
在实际实务中,债权人为保证的债权的实现,会约定债务人提供相应财产进行抵押,以此保证债务人在不能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保证自己的权利实现。双方在抵押关系中债权人的身份权利变为抵押权人,债务人对应抵押人。那么具体债权债务中,债权人该如何对抵押财产行使自己的权利呢?
1、抵押期间内,抵押财产可以进行转让处置,抵押权人可就抵押财产价款进行受偿
《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按照上述规定,抵押期间债务人可对外转让抵押物,债务人在转让抵押物时,抵押物仍处于抵押登记状态,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物出售后所得的转让价款可提前清偿债权人的债务,债务清偿后,可办理解除抵押登记手续。
2、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双方应不能直接约定抵押财产以物抵债
《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45条: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达成以物抵债协议,抵债物尚未交付债权人,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交付的,因此种情况不同于本纪要第71条规定的让与担保,人民法院应当向其释明,其应当根据原债权债务关系提起诉讼。经释明后当事人仍拒绝变更诉讼请求的,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不影响其根据原债权债务关系另行提起诉讼
根据上述规定,若双方直接约定以物抵债,该约定因违反了“流押”或者“流质”条款而无效。所以此时如果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交付的义务,法院不能支持。但是,并无意味着整个以物抵债协议无效,其效力为——可以就该标的物拍卖、变卖或者折价等方式偿还债务。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达成以物抵债协议的,抵押权人无权据此主张抵押物所有权。
3、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但如果约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该协议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根据上述规定,在债务期限届满或出现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抵押权人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实现抵押权:
(1)与抵押人协议方式处理。具体包括: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以抵押财产折价,系指抵押人将抵押物作价直接抵给抵押权人,以清偿债务;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则是指将抵押物对外转让,抵押权人对转让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2)向法院直接起诉,请求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因此,在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期限届满或出现抵押担保合同约定的实现抵押权情形时,双方可通过协议方式将抵押物以物抵债结清债务或约定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4、结论
在实际的债权债务中,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提供相应财产进行债权抵押,在符合相应法律形式要件时,最大可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债权,但应避免“流押”或者“流质”条款导致抵押财产处置协议的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