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因“二次碰撞”分别产生两次损失,侵权责任如何认定?

2023-11-21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28日4时10分,在北京市朝阳区五环路外环主路五元桥上,赵某某驾驶轻型厢式货车由东向西行驶与原告发生交通事故后未按照规定放置反光的故障车警告标志,季某驾驶小型轿车由东向西驶来,车辆前部撞在停放的原告车辆后部,造成车辆接触部位损坏,原告受伤。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朝阳交通支队亚运村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赵某某和被告季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原告无责。事故发生后,原告先后在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北京市和平里医院、北京水利医院、北京协和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此次事故造成原告右小腿撕脱伤,脑挫裂伤,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左侧硬膜下血肿,右锁骨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右额部皮擦伤,右肺肠肌部分断裂,右侧第4肋骨骨折,双侧胸腔积液等严重伤害。

后王某某起诉至法院,经鉴定,王某某伤情构成伤残等级十级,赔偿指数10%,经审理,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共计赔偿原告30万余元。


【案件争议焦点】

因“二次碰撞”分别产生两次损失,侵权责任如何认定?


【法院判决】

1、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XX太平洋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承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财产损失合计147300.55元;

2、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XX人民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承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财产损失合计149300.55元;

3、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XX食品公司赔偿原告鉴定费2875元;

4、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季某赔偿原告鉴定费2875元;

5、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代理律师分析】

“二次碰撞”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先后发生两次碰撞,造成同一损害后果,其具有损害后果累加、原因力竞合、责任比例难以划分等特点,此时厘清因果关系才能正确认定各方责任。从因果关系的角度分析,交通事故数次碰撞属于典型的无意识联络的数人侵权。根据数人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形式,可以具体区分为共同危险行为、并发侵权行为与竞合侵权行为三种类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一千一百七十条、第 一千一百七十一条和第 一千一百七十二条所规定的内容。

本案为三方交通事故,原告在两次碰撞中分别受伤。关于事故经过,第 一次事故可能致原告腿部受伤,第二次事故或加重腿部伤情,并对原告头部造成伤害。被告季某认为原告腿部伤情系第 一次事故造成。对于双方争议的原告腿部伤情,根据现场情况描述,第二起交通事故造成原告从车中甩出去十多米,足以导致现有伤情,故原告要求按照同等责任确定侵权责任,法院予以支持。本案依据的是第 一千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两个独立的侵权行为都有可能造成全部损害,既达到了“足以”造成被害人现有伤情的结果,因此,认定被告赵某某和被告季某承担连带责任是有充分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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