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保险公司是否要对鉴定费用进行赔偿?

2023-11-21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18日19点15 分,在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其他道路东小口镇至东小口镇段西小口路城建大院东侧,李某某驾驶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原告由北向南步行,发生交通事故,原告受伤。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昌平交通支队回龙观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李某某为全部责任。事故后原告被送到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住院治疗,经诊断,本次事故造成原告左侧硬膜下血肿、脑挫裂伤、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左侧颞顶骨骨折等病情。

后王某某起诉至法院,经鉴定,王某某伤情构成伤残等级十级,赔偿指数10%,经审理,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共计赔偿原告31万余元。其中鉴定费4050元由XX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案件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是否要对鉴定费用进行赔偿?


【法院判决】

1、XX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给付王某某各项损失309305.5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

2、XX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给付王某某鉴定费40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

3、驳回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代理律师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超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案中,保险公司主张其通过短信向投保人发送网页链接,以网页形式向投保人展示免责条款的内容,并在电话投保时就免责条款进行提示说明,但保险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投保人确已阅读了网页中的免责条款。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负有提示说明义务,系考虑到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在信息获取和专业能力上的不对称,为防止双方合同存在实质上的不公平而赋予保险公司的强制性义务。综上,相关免责条款对被保险人不发生法律效力,鉴定费最终由保险公司承担。

出了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可以赔偿大部分损失,但是对于鉴定费是否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是有争议的。一般情况下,鉴定费用被认为是属于诉讼费用的一类,而在保险合同格式条款里通常会列明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诉讼费用、仲裁费用,鉴定费由被保险人进行赔偿。例外情况是,当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未尽到说明义务,鉴定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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