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琦玲
随着人们消费理念的改变,支付方式的多样化,越来越多的支付工具成为日常消费选择,信用卡便是其中使用频率最高的一种支付工具。信用卡基于持卡人的信用,持卡人可以在一定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有时也可以临时周转,套取现金。然而,信用卡并不是持卡人的财产,而是银行的债权。持卡人在申领信用卡时签署了相关的信用卡领用合约,需要遵守相关的权利义务,包括按照约定的费率支付手续费、年费、滞纳金等;在到期还款日前足额偿还最低还款额,如未能偿还,除支付应付利息外,还应支付滞纳金;承担银行因催收欠款及行使权利所引起的一切费用等等。
一般来说,申卡人是信用卡的还款义务人,但是,世事难料,人生无常,如果持卡人去世,信用卡债务是否可因本人去世而归于消灭?他的家人是否要承担逝者的信用卡债务?
案情引入
一男子突发疾病去世,生前申领信用卡产生逾期债务,其妻子是否要承担这部分债务?
一、这笔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在有些情况下,向银行申请贷款,需要夫妻共同签署《夫妻共同还款承诺》,这一份法律文件其实就证明了,该笔贷款是夫妻共同债务,一旦夫或妻一方去世,活着的一方仍然要对这笔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不过,申领信用卡属于个人行为,不需要夫或妻一方来签署相关法律文件,但仍然会涉及到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债权人有证据证明该笔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夫妻间的另一方进行了追认,便可以认定为构成夫妻共同债务,活着的一方需要归还。
假设,丈夫信用卡逾期债务远远超过夫妻共同财产和遗留的遗产价值,妻子是否必须偿还这笔天价债务?
这就涉及到遗产继承的原则——限定继承,即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继承人对于被继承人的生前债务应当承担偿还义务的范围限于继承地范围内。通俗来讲,继承多少财产偿还多少债务,继承财产少于债务,以继承的财产为限偿还债务,多出来的债务部分继承人不承担责任。所以妻子不会面临清偿不能的情况。
二、妻子可否放弃继承债务
妻子可以放弃继承债务。我国民法典赋予了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权利,通常情况下,作为继承人,十分了解是否存在遗产、遗产的种类和数量,遗产是否能全部清偿被继承人生前的全部债务。因此,当遗产的价值小于债务的金额,继承人往往会放弃继承权。
夫妻关系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关系,既涉及人身又涉及财产。家庭成员死亡要确定遗产范围,会涉及分家析产诉讼,存在着部分遗产在其他家庭成员的实际控制之下,在这种情况下,不能完全免除继承人义务。
三、丈夫去世后,如果妻子继续使用丈夫的信用卡,是否需要承担还款义务
丈夫去世,妻子仍继续使用丈夫的信用卡消费、套现不仅仅是民事债务问题,还涉嫌构成刑事犯罪——信用卡诈骗罪。妻子的行为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所谓“冒用他人信用卡”是指未经持卡人同意并授权,非持卡人擅自以持卡人名义使用其信用卡进行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取款等行为。以拾得、骗取等方式占有他人信用卡后未得到持卡人同意而使用的、冒用死者信用卡的、冒用他人信用卡时透支的、拾得他人并获知密码后在ATM机上使用的、使用他人遗忘在ATM机上且处于运作状态的信用卡的、非法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均成立冒用型信用卡诈骗罪。
所以,不要试图通过非正当手段获取资金,欠债还钱既是一条朴素的道德准则,也是法律规则,许多人正是因为不清楚法律如何规定,而实施犯罪行为,悔不当初。
四、律师建议
(一)如果遇有债务继承的情况,在没有完全处理完毕债权债务的情况下不要分割遗产
现实中发生的事,不可能一一找到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关于债务继承,是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大多数情况下,并不清楚所得遗产实际价值如何,加之遗产的种类多样,既有不动产、动产,也有金融凭证、股票期权,如果按图索骥,在没有确定遗产价值的情况下进行分割,并不能起到定分止争的作用,反而会增加当事人的诉累。
(二)为确保遗产能得到妥善管理和顺利分割,可采用遗产管理人制度
继承是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的,开始并不等于可以顺利进行,继承会遇到各种情况,如遗产继承人不确定、存在遗嘱、受遗赠人,被继承人生前负有债务需要清偿,遗产无人管理等等状况。所以民法典在立法时新增了遗产管理人制度,以回应此种情况的发生。
如果遇到遗产处于无人管理状态,对遗产享有债权的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被继承人的遗产无人继承时,其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承担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事业、社区服务等工作,可依法被指定为遗产管理人,以便及时、有效、妥善地处理遗产。
(三)防患未然,提前立遗嘱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继承的顺序是有遗赠扶养的协议,按照协议继承,无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都没有的或者遗嘱无效、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法定继承有着严格的顺序,不同顺位的继承人不能同时继承,只有在没有第一顺位的继承人或者第一顺位的继承人全部放弃或者丧失继承权时,第二顺位的继承人方能继承,立法上法定继承制度的设计本质上是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继承制度首先考量了被继承人的意愿,其次才从家庭伦理的角度设计。
孔子说“事死如事生”,如果要让身后事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立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是十分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