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曲轶楠
一、从目前情况来看,此“34亿份手费”对企业的控制、管理应难以产生实质性影响。
(一)此“分财不分权”的股权分离模式,对公司实际控制权应难以产生实质性影响
首先,被转让股份相对应的“决策权”仍归属于唐壮。易戈兵与唐壮签署的《表决权及委托一致行动协议》,则易戈兵实际拥有了股份的“收益权”,其对应的表决权、提名和提案权、参会权、监督建议权以及除收益权和股份转让权等财产性权利之外的其他权利,全权委托给唐壮先生行使。
其次,实际控制人的共同表决权仍保持33.36%不变。唐壮在本次股权变动前后可支配表决权对应的股份数量仍为4091.9万股,依然占公司总股本的7.67%对应的全部表决权。
故,公司股东许志翰、冯晨晖、唐壮为“一致行动人”,仍然共同控制公司33.36%的表决权。由此来看,本次权益变动未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涉及公司实际控制权变更。
(二)“股份转让受限”,女方每年可出售股份不得超过本次受让股权的10%。
唐壮先生原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4091928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67%。根据唐壮与易戈兵签订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唐壮将其中的32757451股股份转让给易戈兵。本次权益变动后,唐壮持有公司股份816.1831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3%,不再是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易戈兵持有公司股份3275.7451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14%,是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受相关法律法规的股权减持制约。
且易戈兵已另行承诺在唐壮担任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双方确认在满足该限定条件且合法、合规的情况下,经唐壮的授权同意,易戈兵每年出售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受让股份数量10%的约定。
二、公司为避免大额股权变更的负面影响,应如何规避此类风险?
在申期阶段,主要从股权设计、顶层架构以及人性防范和规避等几个方面来防范。
(一)在股权设计方面,主要通过对股权种类、股权比例、股权转让、股权分配等方面的设计,实现对公司的控制和管理,确保所有股东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二)顶层架构则则通过公司治理结构的设计来实现对企业的管理和控制,比如从公司的组织结构、管理制度、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管层等入手,确保公司的决策和发展方向符合股东和市场的需求和期望。
股权设计和顶层架构的设计相互影响、相互作用。股权设计是顶层架构设计的基础和前提,顶层架构设计则是股权设计的具体实现和保障。只有将股权设计和顶层架构有效地结合起来并落实执行才能够实现对企业的有效管理和控制。
(三)人性防范和规避
人性防范:选人、用人、留人。
人性规避:人员准入、制度管理、舆论预防和危机攻关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