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2年3月16日9点多,原告李某某在太阳城西站上车,乘坐开往顺义二中方向的顺29路公交车(由被告负责运营),行进过程中,公交车在通顺路战前东街交叉路口南侧,由于被告司机刘某某急刹车,导致原告摔倒。事故发生后,原告去顺义医院就诊,经诊断,事故造成原告茎突骨折伴桡骨远端骨折等伤情。
后李某某起诉至法院,经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所受损坏后果符合十级伤残(赔偿指数10%),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北京XX客运有限公司赔偿原告16万余元。
【案件争议焦点】
公交车急刹车致乘客摔倒受伤,被判赔偿16万!
【法院判决】
一、被告北京XX客运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李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等共计166462.11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
二、驳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代理律师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是城市公交运输合同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李某某作为乘客乘车后,XX客运公司应确保将原告安全送至目的地,但在运输过程中因公交司机的制动措施后导致站立的李某某摔倒而受伤,XX公司对此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双方均认可,法院予以确认。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等共计166462.11元。
实际上,这类事故并不是偶然事件,2021年5月,在北京通州,贾某驾驶公交车的过程中,因为误判,突然紧急刹车,导致准备下车的乘客张某摔倒,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经交管部门认定,贾某未尽到注意义务,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最终贾某被判构成交通肇事罪,获刑11个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认为,作为公交车司机,贾某对车上的乘客有注意的义务。驾驶过程中,必须保证车内乘客的安全。贾某采取制动措施时,因为他的过失行为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并致一人死亡,构成了交通肇事罪。
律师提示,司机驾驶过程中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不能因为一时疏忽,影响公共安全以及他人的生命健康。另一方面,广大乘客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一定要在停稳后再下车,若因为公交车司机急刹车等原因导致受伤的,乘客可以选择以侵权或者违约为由请求公交公司赔偿。以违约为由要
求公交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在乘客只具有一般过失的情况下,并不考虑减轻公交公司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选择侵权为由要求公交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实行的是过错责任原则,还存在考虑乘客是否具有过错(一般过失、重大过失),从而适用过错相抵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