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在超市滑倒摔伤致十级伤残,最终超市赔偿29万

2023-08-02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30日晚20时28分,国某穿着便鞋在幸福超市水产品区域与蔬菜区域之间的走道正常行走,突然不慎滑倒,致其左踝关节骨折。超市录像显示该区域地面虽无明显大片水渍,但地面明显潮湿,且该地面为瓷砖铺设,国某摔倒系脚下打滑所致,且幸福超市在水产区域附近并未设立提示标志。国某叫救护车至北京朝阳急诊抢救中心住院,在医院时报警,民警至北京朝阳急诊抢救中心出警做笔录。

后国某起诉至法院,经鉴定,国某左踝关节骨折伤情构成伤残等级十级,经审理,最终法院判决幸福超市共计赔偿原告29万余元。


【案件争议焦点】

在超市滑倒摔伤致十级伤残,最终超市赔偿29万


【法院判决】

1、被告幸福超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国某医疗费63964.0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误工费37983元、护理费6090元、营养费4500元、伤残赔偿金16804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残疾辅助器械费用4280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4550元,总计295913.07元;

2、驳回原告国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代理律师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具体到本案,国某是在正常行走过程中摔倒,根据日常生活法则及经验,国某在行走过程中被水渍滑倒具有高度盖然性。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超市对前来购物的消费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其应采取相应的安保措施以保障消费者在购物时的人身安全。而监控录像显示,幸福超市在水产区域附近并未设立提示标志,幸福超市未尽到路面清洁及安全提示义务,存在过错,应当对国某相关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被告幸福超市赔偿原告国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总计29万余元。

律师提示,公共场所因地面湿滑,未设置明显标志提醒顾客,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人员摔倒受伤,应当承担相关侵权责任。如果采取了积极有效的措施来保障顾客购物、游玩等的安全,做好、做足相应的工作且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对潜在的安全隐患已采取了防护措施,也可减轻或免除自身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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