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出租车溜车致人重伤是否应当认定为职务行为

2023-07-06

【案情简介】

2021 年 9 月 16 日,在北京市平谷区镇罗营乡,陈某某停放的 北京 XX 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小轿车由南向北溜车,撞到了 张某某。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陈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张某某为无责。 经查,陈某某为该出租车司机。

事故发生后张某某被送往医疗治疗,经诊断事故造成张某某脊 髓损伤、胸椎撕脱骨折、神经性膀胱等。后经鉴定张某某胸椎骨  折,双下肢肌力 0 级伴重度排便功能与重度排尿功能障碍,符合一 级伤残; 肾切除符合七级伤残…,综合赔偿指数为 100%,终身完全护

理依赖。

后张某某就赔偿问题起诉至法院。


【案件焦点】

陈某某驾驶车辆发生溜车,是否为职务行为


【法院判决】

1. 中国 XX 财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赔偿张某某医疗费、 伤残赔偿金(含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共计 2 98000 元;

2.北京 XX 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张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 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含被抚养人生活 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共计 3319210.8 元;

3.驳回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分析】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 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 确定陈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职务行为涉及到侵权责任 的赔偿主体。诉讼中法院已查明陈某某为该出租车公司的员工, 所 以其停车离开后车辆发生溜车是否应当认定为是执行工作任务是本 案的重要争议焦点。

诉讼中, 出租车公司认为, 陈某某将车辆停靠在距离其家大约 30 米左右的下坡路边后, 返回家中取东西处理个人私事导致溜车, 并非执行工作任务,且事故并非发生在工作场所,事故发生时车辆

为无人驾驶状态,未开启计价器, 处于非运营期间。不认可其属于 执行行为,认为应当由其个人承担赔偿责任。

陈某某主张应当认定为职务行为, 应由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认为,确定本案中陈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职务行为,要从 侵权的构成要件分析。本案中,侵权行为应当是陈某某在停车时没 有实施正确的制动措施, 溜车并非侵权行为, 而是侵权行为的延续 或结果。侵权行为实施后, 在没有任何第三方介入因素的参与下, 直接导致了张某某的损伤, 侵权行为与侵权结果有直接的因果关  系。 陈某某没有正确实施制动行为,在公共场所设置了不稳定的危 险因素, 具有明显的过错。 且,虽然事故发生时陈某某驾驶的出租 车没有载客记录,但是出租车行业由其自身行业特点,对工作时  间、工作状态没有强制性规定,没有载客并不等于没有运营。

故,本案中陈某某在事故发生时系职务行为, 应当 由出租车公 司对张某某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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