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0 年 7 月 13 日,在北京市西五环主路,黄某某驾驶重型仓栅式货车在中间车道,谷某某驾驶小型客车在左侧小型车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上述地点,适有杨某某驾驶小型客车(内乘司某刚)在右 侧车道由北向南驶来,杨某某左侧与黄某某右前部接触后冲过中心护栏又与由南向北方向王某某驾驶的小轿车、刘某驾驶的小轿车接触,黄某某车辆又于谷某某车辆接触,造成杨某某、司某刚等人受伤,五车损坏。事故经过北京市丰台区交警支队认定杨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黄某某承担次要责任,司某刚等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司某刚被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事故造成其重度 颅脑损伤、原发性脑干损伤。经多次治疗后出院。
2021 年 12 月 15 日,北京 XX 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 经鉴定司某刚的伤情符合一级伤残。
2022 年 1 月 28 日,司某刚去世。经鉴定司某刚死亡符合重度 颅脑损伤继发肺部感染并发器官功能衰竭引起死亡。
【案件争议焦点】
1. 多车连撞,如何确定赔偿主体
2.多车连撞,多辆无责车辆交强险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限额是多少?
【法院判决】
1.XX 财险北京分公赔偿司某某、郭某某、卓某某、孙某某、司 某帅营养费 1000 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11000 元;
2. 中国 XX 财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赔偿司某某、郭某某、 卓某某、孙某某、司某帅营养费 909.5 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9913.4 元;
3. 中国 XX 财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赔偿司某某、郭某 某、卓某某、孙某某、司某帅营养费 909.5 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991 3.4 元;
4.XX 财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赔偿司某某、郭某某、 卓某某、孙某某、司某帅营养费 9099 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69173.2 元,丧葬费 28876.8 元;
5.中国XX 财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赔偿司某某、郭某 某、卓某某、孙某某、司某帅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丧葬费、误工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共计 686318.46 元;
6.司某和杨某某赔偿司某某、郭某某、卓某某、孙某某、司某 帅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丧葬费、误工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共计 1601409.74 元;
7.驳回司某某、郭某某、卓某某、孙某某、司某帅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分析】
在侵权案件中, 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是首要问题,有时直接侵权人并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涉及职务行为;有时直接侵权人要与其 他主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如共同侵权,挂靠等。 在本案中,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涉及到两组不同的法律关系。 第一,种是雇主与雇 员的关系。按照我国侵权法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 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收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具体到本案中,司某 刚为杨某某和司某提供劳务时受伤,事故责任中司某刚无责,杨某某与司某作为合伙雇佣司某刚的雇主应当对其承担赔偿责任。第 二, 挂靠关系。我国法律规定,以挂靠行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 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 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明确规定,从事 客运或货运经营,应具备一定条件并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车辆营运证不得转账、出租。而挂靠行为系违反强制性行政法规而 被禁止的行为, 被挂靠人自愿将其经营许可借给他人使用,即视为其自愿承担他人在运营中可能带来的风险,而挂靠人明知自己不具 备运营资质,通过挂靠他人名义经营,主观上同样具备明显的过错,二者之间共同实施违法行为, 造成侵权事实,构成共同侵权, 所以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黄某某在未王某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司某刚受伤,因此,应该由王某承担相应 的赔偿责任,有因涉案车辆挂靠在南皮县 XX 运输队,所以王某与运 输队应当在车辆保险范围外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多车连撞发生交通事故,多辆车均为无责, 相对于每辆车来说均为单独的赔偿主体,所以每辆车均在其交强险限额内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