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1 年 10 月 7 日,在北京市昌平区兴寿镇辛庄村,闫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由西向北左转弯时,与由北向南驾驶普通货车的赵某相撞,发生交通事故。事故经过昌平区交管部门认定,闫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赵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后查,赵某为北京 XX 建材有限公司员工,事故发生时在履行工作任务,系职务行为。
事故发生后,闫某某被送往医疗治疗,经诊断此次事故造成闫某某肋骨骨折、双肺挫伤。经鉴定闫某某的伤情符合九级伤残。
后,闫某某因赔偿问题将建材公司与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闫某某已达到退休年龄,是否应当支付误工费。
【法院判决】
1.中国XX财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闫某某医疗费用类赔偿金18000元、死亡伤残类赔偿金179382.4元;
2.中国XX财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闫某某 14899.86元;
3.北京XX建材有限公司赔偿闫某某鉴定费1365 元;
4.驳回闫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分析】
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误工费应当根据受 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费赔偿的是受害人因为遭受侵害后无法正常工作,因此导致的收入来源减少的损失。对于受害人提出的误工费诉求是否应当被支持,应当结合受害人自身的工作及收入情况进行判断。
虽然,对于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来说, 一般没有工资收 入,也即没有误工费,但是,对可以证明在事故发生前确有稳定收 入来源并因为事故导致收入减少的,可以根据其情况支持误工费,而不应只因其已达到退休年龄而一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