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长期住院是否属于过度医疗行为的司法认定

2023-07-06

【案情简介】

2020年12月20日,袁某与黄某某发生交通事故,事故中袁某无责。事发后,袁某被送往北京王府中西医结合医院急诊,诊断伤情为:左耻骨上下支骨折、左骶骨骨折,后原告予保守治疗。

2021年2月20日, 袁某因骶尾部及髋部、膝部疼痛活动受限,被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康复医院以“骨盆骨折”收治住院,住 院期间行保守康复治疗,于同年 3 月 23 日出院、实际住院31天。2021年3月24日、4 月30日,袁某连续两次入住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康复医院治疗,于同年6月3日出院、实际住院共计70 天。

诉讼中依被告保险公司申请,法院摇号确定鉴定机构对于袁某 康复治疗的必要性、合理性,以及康复住院时长的必要性、合理性 进行鉴定。

鉴定机构认为: 1.本案被鉴定人交通事故致骨盆、腰椎横突及双 膝关节多发损伤,予家中制动休养,定期门诊复查,但仍有骶尾部、髋部及膝关节疼痛伴活动受限。2021-02-20 入院查体示双下肢肌力下降, 骶尾部及髋部、膝部疼痛活动受限,架腋拐辅助行走, 跛行步态,步行能力下降,影响日常生活活动能力及社会参与,具有康复治 疗的必要性。医嘱记载的康复治疗项目符合被鉴定人交通事故所致损 伤康复治疗的相关要求,具有合理性。被鉴定人经康复治疗后,双下肢肌力有所改善,腰骶部及双膝疼痛明显缓解,行走能力有所恢复,提示康复治疗有效。2.关于住院康复治疗时长问题缺乏明确的评价标准,本次鉴定需 要结合被鉴定人交通事故原始损伤涉及的误工期、护理期以及病历记 载的临床治疗情况综合评价。本案被鉴定人交通事故原始损伤涉及腰 骶部、骨盆及双下肢,具有多发伤特点,骨折损伤及双膝关节半月板,韧带损伤的康复治疗及骨折愈合本身需要一定时间。如前所述,被鉴定人交通事故所致损伤住院行综合康复治疗有必要性和合理性。综合 前述误工期评定情况,结合病历记载被鉴定人经康复治疗后症状明显 改善的治疗结果,其康复住院的时长亦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争议焦点】

原告住院时长、医疗费花销是否必要且合理?


【法院判决】

1.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原 告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 152186 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误工费19814元,以上合计180000元;

2.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 医疗费 122942.1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100 元、营养费4500元、护理费18390.20元、误工费62879.92元、辅助器具费1794.04元、交通费1000元、财产损失500元,以上合计222106.33元;

3.被告黄某某赔偿原告病历复印费55.20元、鉴定费2450元、光盘刻录费20元,以上合计2525.20元;


【判决分析】

发生交通事故后,伤者是否存在过度医疗扩大损失的争议, 在交 通事故案件中多有发生。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原告住院时长、医疗费花销是否必要且合理。

对于上述问题的处理, 司法实践中往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 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的规定进行综合认定。本案中,被告保险公司对于原告的住院时长及医疗费花销有异议,故其向法院 申请了专业机构对此进行鉴定。 一般情况下,只要门诊费、住院费由医疗机构出具了发票,并有相应的病历和诊断证明等材料予以印证,就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针对保险公司提出的扣除非医保用药的主张, 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因为对于患者而言,在其治疗过程中,医疗机构往往是根据患者的病 情选择用药,至于用什么药,患者自身并不能决定。其次,医疗费用确系因交通事故受伤而产生的必要合理性费用,根据交通事故侵权的 弥补损失原则,医疗费确已实际发生,从中要求扣除非医保用药费用违背了该项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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