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2026年7月1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执行到期债权常见问题解答〉的通知》,该通知针对各地法院在执行到期债权过程中遇到的突出问题,结合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及执行工作实际,提出了参考处理思路,并附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和法理依据。
该通知内容全面、依据充分。本文将结合该通知,就执行到期债权实务中常见的问题进行解析。
次债务人在强制执行中的法律地位、能否追加为被执行人?
1.法律地位:从“协助执行人”转变为“履行义务主体”

①属于对债务关系本身的实体异议,阻却《履行通知书》的效力;
②法院对异议不进行实体审查,不得对次债务人强制执行;
③冻结的效力继续存在,告知申请执行人提起代位权诉讼。
④逾期提出的:参照《民诉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按执行行为异议审查;
①互负到期债务
②债务标的种类、品质相同
③用于抵销的债权经法律文书确认或申请执行人认可。
①冻结裁定送达之后形成的债权:推定次债务人知情,原则上不予支持;
②虚构债权债务关系或恶意串通的:驳回主张,并可对相关责任主体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①符合抵销条件的:支持异议,在抵销数额范围内裁定中止执行;
②不符合抵销条件的:驳回异议,继续执行。
合法抵销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剩余部分按分配规则处理。
2.不能,也无需将其“追加为被执行人”
①“追加被执行人”的程序解决的是执行依据所载明的责任主体范围扩张的问题,必须严格遵守“追加法定原则”。
②次债务人是独立的责任主体,并非原案的被执行人。虽不能追加,但法院可依据强制执行裁定直接查询、控制、拍卖其财产。
③在系统中将其列为本案“履行义务人”等类似角色,据此通过“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直接查询、控制其名下财产。
3.可直接查控、处置其财产
①强制执行次债务人的裁定,与执行依据(判决书等)具有同等效力。
②可依据强制执行裁定,制作相应的控制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直接对次债务人名下的财产采取控制措施。
③符合处置条件的,可以启动评估拍卖程序。
4.可对其规避执行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
次债务人规避执行(如转移财产)可罚款、拘留,或追究拒执罪刑事责任。
多个债权人的清偿与分配
①基于《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七条规定的代位权成立后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直接履行的规则。
②直接清偿:被执行人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首封债权人优先受偿。
③参与分配:多个债权人提出参与分配申请,且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参与分配。
①企业:按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
②公民或其他组织:按债权比例。
次债务人主张抵销权的处理
①属于对债务关系本身的实体异议,阻却《履行通知书》的效力;
②法院对异议不进行实体审查,不得对次债务人强制执行;
③冻结的效力继续存在,告知申请执行人提起代位权诉讼。
④逾期提出的:参照《民诉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按执行行为异议审查;
①互负到期债务
②债务标的种类、品质相同
③用于抵销的债权经法律文书确认或申请执行人认可。
①冻结裁定送达之后形成的债权:推定次债务人知情,原则上不予支持;
②虚构债权债务关系或恶意串通的:驳回主张,并可对相关责任主体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①符合抵销条件的:支持异议,在抵销数额范围内裁定中止执行;
②不符合抵销条件的:驳回异议,继续执行。
合法抵销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剩余部分按分配规则处理。
特殊到期债权的执行
1.工程款债权
①可执行性:未结算工程款(尚未竣工结算、审计未完成、付款节点未截止等)视为“附条件债权”或“未完全确定的财产性权益”,可冻结。
②特殊的执行规定和程序——采取“附条件履行通知”与控制性冻结:
③为保障工程正常推进,仍然正常支付工程进度款、农民工工资、材料款等。
④发包人仅以“未结算”“数额不确定”为由提出异议,不成立。
⑤复杂、重大的在建项目:法院冻结时可通报项目所在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部门,监督工程款的支付,确保优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2.非金钱债权(交付特定物、办理权属转移登记等)的执行
①可控制:可以查封、冻结
②不得直接处分:
③次债务人异议处理:对实体异议进行有限审查
④最终变现:通过代位权诉讼取得生效判决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