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多数机动车驾驶员会选择安装行车记录仪以留存证据;路口监控则成为无行车记录仪时还原事故真相的重要依托。而遇到既没有行车记录仪,道路监控也恰恰无法使用的特殊情形,交通责任应该如何认定?民事赔偿责任应该谁来负责?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的一份判决给出了明确答案。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李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与刘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由南向西发生交通事故,两人均称事发时自己行驶方向信号灯为绿灯,且皆无证据予以证明,恰逢信号灯监控设备未投入使用录像,故无法查清事发时李某、刘某通过路口时的信号灯状态,当交警赶到时李某已将车辆位置改变,严重加大了交警还原事故的难度,这使得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
【争议焦点】
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交通支队未予进行责任认定使得双方民事赔偿责任如何划分成为案件核心争议。
【法院判决】
机动车驾驶员李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裁判理由】
在公共道路上行驶中,机动车较非机动车相比具有优势地位,本案中,李某驾驶机动车未尽到注意义务,具有过错,并且李某未举证证明刘某在驾驶电动自行车过程中存在过错行为,同时李某擅自破坏现场的行为也是影响法官做出李某承担全部责任的重要因素。
【律师深度解析】
案件背后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此条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事故责任划分提供了直接法律依据。
(2)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在没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应根据事故发生时,事故双方的车辆性能、造成的危险局面的成因、危害回避能力的大小、造成损害后果的原因等具体情况,判定各方的民事赔偿责任”。该意见为无责任认定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司法裁判指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八、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李某作为机动车驾驶人应在机动车道上安全驾驶,尤其是在通过有路口的路段时,应观察路况、减速慢行、谨慎驾驶。本案中李某未完全履行上述义务,是其承担责任的重要考量因素。
(4)本案特殊性。当交警赶到时李某已将车辆位置改变,应负此行为的后果。刘某受伤倒地后因伤情严重不能移动,无法第一时间拨打报警及救援电话,李某下车查看后没有选择第一时间报警或拨打120,而是在与案外人通话后才选择报警。在交警赶到现场前车辆已被分开停放在路边,导致现场已经被破坏,无法根据现场情况判断行驶路线与实际发生碰撞的地点,加上机动车没有安装行车记录仪也无法对事故发生情况进行取证。刘某一方作为非机动车不存在交通违法行为,但李某作为机动车驾驶员在事故时存在私自移动车辆、破坏现场等过错行为,导致交警大队对事故地点无法认定,致使李某最终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在交通事故中,车辆的行车记录仪及路口的监控影像被作为还原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在缺乏直接证据时,证人证言、车辆碰撞情况、地面刹车痕迹等也可以作为间接证据,遂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需要及时尽可能地保护现场,不要轻易移动车辆,确有必要移动时需用照相、摄像等方式记录现场,以便交警还原事故。
交通事故双方均需警惕 “无监控 = 责任不清” 的误区,此类案件中,法院会优先基于 “优者危险负担” 原则划分责任,机动车方举证义务远重于非机动车方。建议事故后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梳理证据链,避免因 “认知偏差” 导致责任划分不利。最大程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