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法院一锤定音:这笔“鉴定费”保险公司必须赔!车主和伤者必看

2025-11-27

在交通事故索赔中,您是否也听过保险公司的这句话——“根据我们的合同,诉讼费、鉴定费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不予承担。”

许多车主和受害者听到这类“专业”且“强硬”的回复,往往选择妥协。但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近日的一份判决,彻底撕碎了这一“免责陷阱”,判决保险公司全额承担4550元鉴定费!这背后是怎样的法律逻辑?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28日,在北京市顺义区,赵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由北向东行驶,睢某驾驶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原告贾某乘坐睢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小客车右侧与小轿车前部相撞,造成车辆接触部位损坏,赵某、睢某、贾某受伤。北京市公安局交通中队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有《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规定》第九条第三项车辆遇绿灯亮时,转弯车辆未让被放行的直行车辆的过错行为,为全部责任,睢某、贾某为无责。

事故发生后,原告贾某被送往医院治疗,经鉴定,贾某所受损伤符合八级伤残。


【争议焦点】

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4550元鉴定费,到底谁承担?

保险公司:

依据合同条款:坚称其保险条款中明确约定,“律师费、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诉讼费和仲裁费”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因此拒绝承担本案的鉴定费。

原告贾某:

这笔费用是因事故直接产生的、为确定损失程度而必须支出的合理费用,理应由责任方及其保险公司承担。


【法院判决:鉴定费由保险公司承担】

法院的判决没有支持保险公司的“格式条款”,而是明确指出:

鉴定费是“必要且合理”的支出:法院认为,鉴定费是原告为查明和确定本次保险事故的损害程度(即伤残等级)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格式条款未尽说明义务,无效!这是本案的核心亮点。

法院指出,保险公司所引用的免责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对这类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必须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明确说明,否则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关键点:本案中,保险公司未能出示任何证据证明他们就这条“不赔鉴定费”的条款向投保人尽到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因此,这条看似“有理有据”的免责条款,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最终,法院判决:这4550元鉴定费,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直接赔偿给原告。


【l律师深度分析:为什么说这个判决是“里程碑”式的】

这个判决虽然金额不大,但其法律意义和示范效应极其重大,它给所有车主和受害者上了一堂生动的“维权课”。

给保险公司的“警示”:不能再简单地拿着格式合同作为“挡箭牌”。法律要求保险公司必须是“诚信且负责任”的合同方,不能利用信息优势和专业优势,在合同中埋设“免责地雷”来规避应承担的责任。“提示和明确说明”是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而非可有可无的过场。

给车主和受害者的“定心丸”:

对于受害者:今后再遇到保险公司以内部条款为由,拒绝承担鉴定费、诉讼费等必要费用时,您可以引用此案例。保险公司的单方免责声明并非“圣旨”,在法庭上很可能一文不值。

对于车主:这个判决也保护了投保人的利益。它确保了保险公司不能通过晦涩难懂的条款来缩小其赔偿责任,让我们购买的保险能真正起到保障作用。


【律师:法律不保护权利的沉睡者】

4550元,在80万元的赔偿总额中或许微不足道,但这场胜利关乎规则与公平。它清晰地表明:法律始终倾向于事实和公正,而非冰冷的格式条款。

这个案例提醒我们,无论是面对强大的保险公司还是复杂的合同条款,了解并坚信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勇敢地通过诉讼等途径去主张,才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最有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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