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交警部门未能查明交通事故原因,事故责任应当如何划分?

2023-11-08

【基本案情】

2022年12月7日15时43分许,在北京市顺义区顺沙路三千渠路口西侧,杨某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平板半挂车由东向西行驶过原告于某某所驾驶在道路北侧非机动车道内同向行驶的自行车后,适有王某某驾驶大型铰链客车由东向西行驶,大型铰链客车右侧与自行车相撞后于某某身体被大型铰链客车碾轧,造成于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经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交通支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此事故经公安机关调查:无法查清事故全部事实,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判定。事故发生后,于某某被送往北京大望路抢救医院进行救治,经诊断本次事故造成于某某左足踝部、小腿远端开放性损伤、剥脱伤,实施左小腿毁损上清创截肢术。

后于某某起诉至法院,经鉴定,于某某伤情构成伤残等级七级,赔偿指数40%,经审理,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共计赔偿原告26万余元。


【案件争议焦点】

交警部门未能查明交通事故原因,事故责任应当如何划分?


【法院判决】

1、被告XX保险公司冠县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于某某医疗费用、死亡伤残赔偿金共计198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2、被告XX保险公司冠县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于某某各项损失共计42886.0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3、被告XX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无责限额内赔偿原告于某某医疗费用、死亡伤残赔偿金共计198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4、驳回原告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代理律师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对于交警部门认为事实不清,双方的过错无法判明,也无法确定事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现场勘验笔录等交通事故案件的全部相关证据,综合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以及各方当事人有无过错进行判断并作出认定,以确定各方当事人的民事责任。本案中,因事故原因无法查明,交警大队未能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以明确当事人之间的责任,只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一份。因此本案争议焦点为杨某某、王某某、于某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分担问题。

据监控视频显示,事发时于某某在非机动车道内骑行,杨某某驾驶大货车至于某某左侧时,因大货车装载的木材超过车体宽度,占用了部分非机动车道,使于某某向右打方向躲避,与后方驶来的公交车相撞。杨某某驾驶货车装载的货物超宽占用部分非机动车道,是事故发生的原因。同时于某某作为70周岁以上的老人,对自身安全缺乏注意义务,其在避让大货车向右行驶后往左行驶未谨慎骑行,致使车辆失控冲入机动车道,也是事故发生的原因。王某某驾驶公交车在机动车正常行驶,不存在违法行为,故王某某就本次事故的发生没有责任。综上,某某、于某某就事故发生均存在过错,负同等责任,就责任比例本院确定为杨某某、于某某各承担 50%;王某某为无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时,无法划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故交警部门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对于该类案件,划分双方当事人责任比例的责任通常就在承办该案的法官。因此,该类案件应特别注重调查取证,搜集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帮助法院查清案件事实,作出客观公正的责任划分,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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