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为老乡,2018年因张某任职一家理财公司,遂向李某介绍某款理财产品,并承诺可以获得高额回报,由其兜底,保证不会亏损。李某在张某的一再保证下陆续向张某转账120余万元。随后每月张某将理财分红通过微信告知李某,并将分红转至李某个人账户。后来理财产品暴雷,李某本金遭受亏损,张某便将该理财低价转让给第三人,李某随即将张某起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在庭审中,双方的争议焦点在该笔借款的性质。
李某主张为民间借贷,要求张某返还全部本金及利息。因为李某之所以将钱转给张某,一是基于双方是老乡关系,借款是为了帮助张某完成理财公司的业绩要求;二是在借款时李某一再强调,自己不相信理财公司,只是因为相信张某,张某也一再向李某承诺,由其兜底,肯定不会让李某本金受到损失。
张某则主张该笔借款实质上是委托理财,只同意退还亏损后剩余欠款。通过张某与李某得微信记录可以看出,张某向李某详细介绍了理财产品信息及回报率,李某才选择投资,并且张某将每月的分红都转给了李某,李某实质上是委托张某为其理财,对此李某一直是明确知晓的,所以理财的风险应该由李某自行承担。
【法院判决】
最后法院根据双方证据认定,李某与张某之间的关系关系属于民间借贷关系,张某应当在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李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律师分析】
委托理财,实质上属于委托合同关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民间借贷,实质上属于一种借款合同关系,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承诺到期返还借款付息的合同。
二者在风险承担方式上有本质的区别,在委托理财关系中,因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办理受托事宜,所以受益人是委托人,风险也应该是由委托人自称承担,除非受托人有过错。而民间借贷则不同,在借贷关系中,出借人的债权是明确固定的,到期获得本金及利息的固定回报,出借人对借款并不承担风险。
就本案而言,通过张某和李某的微信记录及双方证据表明,双方只存在借贷的合意,李某明确表明其并不承担理财的投资风险,明确在本金不受损的情况下,追求固定的利息回报。并且张某在知晓理财产品暴雷后,并未将此情况汇报给李某即将合同转让给第三人,所得利益也并未交于李某,不符合委托理财的法律特征。
在此律师也提醒广大朋友,在发生金钱往来时,应当签署正式的书面合同,明确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及权利义务,避免出现权利受损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