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芬
前言
随着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的亮相,我们发现草案共修改补充刑法7条,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行贿相关犯罪方面内容,二是民营企业内部人员故意背信损害企业利益的相关犯罪内容,加大了对民企发展和民企股东的保护力度。
从民法角度来看,《公司法》也明确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也明确了董事、高管的违法违规内容、违反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公司股东自我救济的相关规定。
为防止出现个别股东随意使用此项诉讼权利,造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疲于应付诉讼,难以专注于公司事务的管理和监督,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公司法》也对股东自我救济
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进行了相关规定,现简要说明如下:
一、 股东诉讼资格
1、有权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必须是公司的股东。非股东或者起诉时已丧失股东资格的人无权提起代表诉讼。
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及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180日以上连续持股期间,为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已满的持股时间;规定的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是指两个以上股东持股份额的合计。
二、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条件
1、如果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法违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上述具备起诉资格的股东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如果是监事违法违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上述具备起诉资格的股东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如上述监事、董事机构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
4、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上述符合起诉条件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上述具备起诉资格的股东可以在达到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条件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股东代表诉讼的可诉行为范围
1、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五、股东代表诉讼需注意的基本事项
1、有明确的被告: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他人;
2、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3、诉讼事项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4、法院管理:一般为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