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某公司的外卖骑手王某在送餐途中,与许某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许某人身受伤。经交管部门认定,骑手王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许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许某将骑手王某、用工单位某公司、承保骑手保障险的保险公司诉至海淀法院,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案件过程】
起诉前,许某自行委托司法鉴定,结果显示其因涉案事故构成两处十级伤残,合计各项损失681721.45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各被告分别发表答辩意见:
骑手王某,认可涉案司法鉴定结果,认为是职务行为,且已投保骑手保障组合保险,因此应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赔付不足部分由用工单位某公司承担。
某公司,认可鉴定结果及王某履职肇事的事实,并说明公司已为骑手配置双层保险,既投保了赔偿限额45万元、覆盖医疗费及残疾赔偿金的骑手保障组合主险,又投保了覆盖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的雇主责任补充险。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涉案主险保险公司的责任限额无法足额覆盖许某的全部损失,为一次性化解纠纷、避免当事人重复诉讼,法官依法释明并追加承保雇主责任险的商业保险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在律师的努力下,各方达成调解。
【律师分析】
结合本案事实、法律规定及保险条款,对本案责任主体、赔付顺序、责任承担方式分析如下:
第一,骑手履职侵权,用工单位承担法定对外侵权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王某作为某公司外卖骑手,事故发生时正在执行平台派单任务,属于典型的履职行为,故交通事故造成的第三人赔偿责任,依法应由用工单位某公司承担。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后,可依法向存在过错的骑手追偿。
第二,多重保险主体应合并审理,统一化解纠纷。
根据最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可将承保非机动车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列为共同被告并合并审理。本案存在骑手保障组合主险、雇主责任补充险两个保险,两类保险承保范围、赔付限额各有差异,法院依法追加补充险承保公司为被告,将全部责任主体、保险赔付事宜在同一案件中一并处理,符合司法程序规定。
第三,确立“主险优先、补充险接续、雇主兜底”的分层赔付规则。
法院逐条核查两类保险条款及承保范围,明确赔付顺位:首先由骑手保障组合保险承保公司在45万元限额内优先赔付;主险限额用尽或未覆盖的损失项目,由雇主责任补充险保险公司接续赔付;两份商业保险足额赔付后,原告合理损失仍存在缺口的部分,最终由用工单位某公司兜底补足。
【律师建议】
(一)骑手尽到道路安全注意义务。同时,需主动核实自身投保的保险类型、赔付限额、承保范围等关键信息,妥善保存投保凭证、接单记录、配送轨迹等履职证据。
若发生事故,需第一时间固定证据、报备平台及保险公司,明确履职事实,避免因证据缺失导致责任划分争议。
(二)外卖平台及分包企业应完善保险保障体系,全力配齐骑手基础保障险与雇主责任补充险,构建多层保险保障机制。
建立事故处置体系,骑手发生交通事故后,应积极配合受害人理赔、对接保险公司,主动参与纠纷调解。
(三)受害人。事故发生后及时留存医疗费票据、病历、误工证明、交通票据、伤残鉴定报告等全部索赔凭证,明确各项损失明细。协商理赔阶段,若发现单一保险赔付不足以覆盖损失、用工单位推诿拒赔等情况,可通过诉讼方式主张权利,依法申请法院追加全部保险承保主体参与案件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