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租户未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如何单方解约?

2026-05-25

【基本案情】

原告刘女士(租户)与被告邢先生(房东)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租期一年,租金每月6500元,押金按一个月租金标准收取。

租赁期满后,双方未续签新的书面租赁合同,刘女士继续承租房屋,邢先生对此也未提出任何异议,双方默认按原合同约定的方式租赁。

2025年8月,刘女士主动与邢先生协商降租,被邢先生明确拒绝,因此刘女士决定解约换房。于是,刘女士在2025年8月20日向邢先生提出解约,并于8月25日自行完成房屋腾空、搬家退房事宜。这时,由于邢先生身处外地不在北京,双方未能在刘女士退房当日完成房屋核验、财物及钥匙交接工作,直至2025年8月30日,邢先生返京后才正式完成收房及全部交接手续。

交接完成后,刘女士要求邢先生全额退还6500元押金,邢先生以刘女士单方提前解约造成房屋空置租金损失为由,拒绝全额退还押金。

双方协商无果,刘女士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是判令邢先生足额返还全部押金。


【争议焦点】

第一,原固定期限书面租赁合同到期后未续签的租赁关系的法律定性,以及单方解约是否构成违约。

第二,承租人即便享有不定期租赁法定任意解约权,是否依法履行提前合理期限通知义务。未合规通知造成的出租人空置损失是否需酌情赔偿,以及押金退还及扣除标准如何界定。


【法院判决】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核查全案证据、查清案件核心事实,严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租赁合同专项法律规定,对本案作出公正裁判。

首先,刘女士未签订新的续租合同仍继续承租房屋构成不定期租赁。按照不定期租赁法定规则,租赁双方均享有随时解除合同的法定权利,因此刘女士单方通知解约的行为本身不构成违约,无需承担提前解约的违约责任。

其次,不定期租赁的任意解除权并非没有限制的,权利人行使解约权必须依法履行提前合理期限通知对方的法定义务。结合本案证据,刘女士无证据证明其8月20日已通知解约,因此,法院认定2025年8月26日为有效解约通知时间;同时结合8月25日刘女士已退房、邢先生因客观原因无法交接,直至8月30日才完成收房的事实,认定刘女士没有提前在合理时间通知解约,未给出租人预留交接及招租筹备时间,存在一定过错,客观造成邢先生房屋空置租金损失。

最终,法院综合考量合同解除的基本事实、房屋交接时间、双方过错程度及实际损失,酌定在6500元押金中扣除1100元,作为邢先生房屋空置租金损失的合理补偿,判令邢先生将剩余押金款项全额退还刘女士。


【律师分析】

(一)法律依据:事实续租未续签书面合同,法定转为不定期租赁,单方合法解约不违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第七百三十条明确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房屋,出租人未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租赁期限视为不定期;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均享有随时解除合同的法定权利,无需像固定期限租赁那样承担提前解约的违约金或根本违约责任。

本案中,双方书面租赁合同到期后,仅维系事实租赁状态、未续签书面协议,符合不定期租赁认定标准。因此,刘女士作为承租人依法享有法定任意解约权,有权终止租赁、退房搬离,邢先生以单方解约违约为由拒不全额退还押金,无任何法律依据。

(二)法定义务:不定期租赁解约权并非无条件行使,合理提前通知是法定必备义务

生活中,不少租赁双方存在认知误区,误以为不定期租赁可以随时随意解约,无需提前沟通与通知、无需预留交接及招租时间。该认知与法律立法本意严重不符。法律赋予不定期租赁双方任意解除权,初衷是保障双方可根据自身实际需求终止不稳定的租赁关系,避免长期无固定期限履约的纠纷隐患。但权利行使必须附带合理提前通知的法定附随义务,设置法定义务的核心目的是防止一方突然解约,导致另一方产生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本案核心争议并非解约行为本身是否违约,而是刘女士未留存有效证据证明已履行提前通知义务,仓促自行退房搬家,加上出租人身处外地无法及时交接,直接造成房屋空置产生实际租金损失。

(三)实务层面:法院酌定扣除损失符合司法公平裁判原则

从法律实务角度而言,房屋租赁押金的核心性质为履约保证金,主要用于担保房屋设施完好、水电物业等相关费用结清、租赁交接手续顺畅办理等履约事宜,并非专门针对提前解约的惩罚性违约金。若无房屋设施损毁、费用拖欠等违规情形,出租人无权无故克扣承租人押金。本案中,刘女士已完好腾空房屋、交还房屋及钥匙,无任何设施损坏、费用拖欠等问题,押金本应全额退还。但鉴于其未依法履行合理提前通知的法定义务,存在过错且实际造成出租人空置损失,法院既未支持邢先生全额拒退押金的诉求,也未判令刘女士承担高额违约金,而是结合房屋空置周期、月租金标准及双方过错大小,酌定扣除1100元合理损失,既保障了承租人不定期租赁的合法解约权益,又弥补了出租人实际经济损失,平衡双方民事权益,完全契合民事案件公平原则及同类租赁纠纷司法裁判惯例。

(四)风险防控律师实务建议

针对房屋租赁续约及解约实操风险,律师对出租人与承租人均作出针对性风险防控建议。

出租人:固定期限租赁合同到期后,若双方合意继续租赁,务必及时续签书面租赁合同,明确约定后续租赁期限、解约触发条件、提前通知时长及押金退还细则,从源头避免形成不定期租赁,杜绝权利义务模糊引发的纠纷。

承租人:若短期内暂不续签书面合同,承租人决定解约时,务必提前十五日至三十日,通过微信、短信、书面函件等可留存电子或书面证据的方式,明确向出租人送达解约通知,预留充足的房屋交接及重新招租合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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