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5年2月17日,在北京市海淀区某街口至某路口段,张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驶,与骑电动自行车同向行驶的王某发生交通事故,王某受伤。公安交管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张某驾驶的车辆在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及限额4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事发当日,王某被送医救治,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重型、脑挫裂伤、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头皮裂伤、头皮血肿、左侧锁骨骨折等伤情,住院数日,出院后多次复查。经司法鉴定,王某所受损伤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18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治疗期间,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垫付医疗费1.8万元、在商业三者险项下垫付医疗费3.6万元。
关于误工费,王某主张其受伤前系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从事装修工作二十余年,采用包工包料模式,其受伤前一年平均月收入超过10万元,扣除估算成本后,按照月收入3万元标准主张误工费18万元,并就此提交微信沟通记录、微信收款记录及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3月1日期间的银行流水明细。二被告对证据真实性认可,但认为王某受伤时已年满62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主张误工费的条件,且无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佐证其收入水平,故不认可证明目的。
【裁判要点】
交通事故受害人受伤时虽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其提交的微信沟通记录、微信收款记录、银行流水等证据能够证明其受伤前仍实际从事务工劳动并取得收入的,其主张误工费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误工费的具体数额,应结合受害人的工作性质、行业收入水平、举证情况等因素综合酌情确定;受害人主张的收入标准缺乏纳税记录等证据佐证的,法院可对其主张标准不予采信,但不影响误工费请求权本身的成立。
【裁判结果】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受伤时虽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根据其提交的微信沟通记录、微信收款记录及银行流水记录,可以证明王某受伤前从事装饰装修工作并取得收入,其主张误工费具有合理依据;但其证据仅能体现收入情况,无法体现包工包料模式下的成本支出,亦无纳税记录佐证,故对其主张的月收入3万元标准不予采信。法院对鉴定意见确定的误工期180日予以支持,综合考虑在案证据、王某的工作性质、行业收入水平等,酌情确定误工费3.6万元。
经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残疾赔偿金16.4万元、误工费6303.6元、财产损失50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医疗费6603.4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300元、营养费3000元、护理费1.4万元、误工费3万元、残疾辅助器具费220元、交通费1000元。鉴定费5750元由被告张某负担。
【裁判理由与评析】
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等于丧事误工费请求权
误工费赔偿的法律基础是受害人因侵权行为导致劳动收入实际减少,而非以受害人是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判断标准。法定退休年龄是劳动法、社会保险法上的制度安排,解决的是劳动关系退出和养老待遇领取问题,并不意味着受害人当然丧失劳动能力和收入来源。实践中,大量超过退休年龄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仍通过实际劳动获取报酬,其因交通事故受伤而无法务工所产生的收入减损,与退休年龄人员的收入减损在性质上并无二致,同属于侵权损害赔偿的填补范围。保险公司以“达到退休年龄”为由一概否定误工费,混淆了劳动法上的退休制度与侵权法上的损害填补功能,不能成立。
二、超龄受害人主张误工费的关键在于举证证明实际务工和收入事实
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超龄受害人主张误工费,举证责任并未豁免,反而更需扎实的证据支撑。本案中,王某提交的微信沟通记录、微信收款记录及长达十四个月的银行流水明细,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明其受伤前持续从事装饰装修工作并稳定取得收入,法院据此认定其误工费主张具有合理依据。对于无固定用人单位、无劳动合同、无社保记录的灵活务工人员,微信记录、转账凭证、银行流水等电子证据是证明务工事实的核心载体。
三、收入标准举证不足时,法院可酌定而非驳回
本案的另一要点在于,法院虽然对王某主张的月收入3万元标准不予采信,即理由是包工包料模式下必然产生相应的成本支出,而其证据仅体现收入流水、无法体现支出情况,也无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佐证,但法院并未因此否定误工费本身,而是结合其工作性质、行业收入水平等因素,按误工期180日酌情确定误工费3.6万元。同时法院也指出,鉴于其承揽工程的性质,受伤后休养期间不必然导致其完全无法取得收入,这一说理为酌定数额提供了进一步支撑。可见,收入标准举证不足的后果是数额被酌减,而非请求权被否定。
四、本案对同类案件的示范意义
随着人口老龄化和超龄务工人员增多,此类争议日益常见。本案确立的裁判思路清晰可循:第一步审查务工事实是否成立,第二步审查收入标准能否认定,第三步在标准无法精确认定时结合行业水平和案件具体情况酌定。这一“定性从宽、定量从严”的处理方式,既保护了超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防止了误工费主张的泛化和虚高,平衡了受害人与侵权人、保险人之间的利益。
【实务启示】
第一,代理超龄受害人时,应提前向当事人释明举证要点,全面收集微信聊天记录、微信及支付宝收款记录、银行流水、证人证言、合同、采购凭证等证据,形成“持续务工、稳定收入”的完整证据链条。
第二,对于包工包料、个体承揽等经营模式,应引导当事人同时保存成本支出凭证,避免流水被认定为毛收入而大幅酌减。
第三,收入较高却无纳税记录的,主张标准宜适度从实,必要时可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主张,以提高获得支持的比例。
第四,面对保险公司以退休年龄为由的抗辩,应明确退休年龄与劳动能力、误工损失无法律上的对应关系,并以类案检索成果强化论证。
第五,误工期应通过司法鉴定予以固定,本案鉴定意见确定误工期180日并获得法院全额采信,是误工费最终获得支持的重要基础。